大庆高新法院:隔代探望权应适当限制并兼顾
2018-10-15 10:44: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付建国
  当前,我国虽进行一系列家事审判改革,但现行法律并未赋予老人隔代探望权。隔代亲是很多老人的一个心理诉求,他们往往把孙子女看作其重要的精神寄托,当子女离婚或离世后,其常常因探望问题而发生纠纷。从2016年至2018年8月末,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涉隔代探望权案件129件(包括离婚案件中探望权),其中老人单独起诉9件。调研显示,该类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近三年审结这类案件为37件、49件、43件,且老人提起探望权之诉几乎呈翻倍增长态势,近三年分别为1件、4件、4件。

  借子女行使探望权居多。老人探望以子女作为权利主张人占绝对多数。因孩子父母是探望权法定主体,当子女在世,多数采取与子女一并行使探望权。

  诉讼时间呈马拉松式。因探望权属于家庭纠纷,积怨较深,且多数以争夺探望权作为向对方发泄的方式。因此一审服判息诉率较低,尤其一方为失独老人的,多数会启动上诉乃至再审程序,缠诉不止。

  裁判尺度相对不统一。从当前本地与各地裁判结果看,有以老人并非探望权主体而驳回其诉求;有以老人享有探望权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支持其诉求;有以孩子幼小且发生争执,探望不利孩子成长为由作出暂时驳回,待条件成熟后再主张等。

  为让老人能探望到孙子女,并实现孙子女权益最大化,该院提出如下建议:

  适当扩大权利主体。当前法律虽未规定老人享有探望权,但是其与孙子女血缘关系并不因子女离婚或死亡而有任何变化。如不让其享有探望权,就隔断直系血亲的亲情,这对老人和孙子女都是莫大伤害,亦不符合我国社情民意。另外,从国外立法看,隔代探望权已成社会发展必然。

  适当限制权利范围。对于失独老人,其对孙子女应享有完全的探望权,这在目前已形成了共识。但是对于非失独老人,其子女存有下落不明、被判刑、丧失行为能力、放弃或被剥夺探望权的,致其无法探望孙子女权利时,在此期间可以单独行使权利;而对于子女外出打工、起诉离婚及分居期间等非客观原因导致其暂时无法探望孙子女的,其不得单独行使隔代探权之诉,只可与子女一同行使隔代探望权。

  恰当选择探望方式。隔代探望权纠纷因涉及原有亲情,故需彼此保持克制与冷静,要兼顾各方权益平衡,因此首先要坚持对孩子有利原则下穷尽调解手段妥善协商解决。其次可允许未行使探望权的子女委托己方老人行使探望权,这已被当前社会普遍认可,同时也为民意所理解和接纳。子女已行使探望权的,则老人不得再另行主张探望权。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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