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帮公司采购 中奖所得的支付宝红包归谁
2018-10-17 09:47: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临怡 刘霞
  【案情】

  章某在某公司担任采购,使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垫钱在文具店为公司购买一批办公用品(文具),获支付宝红包5000元,晒在朋友圈。老板看到后却说红包属于公司。章某则认为钱是自己中的。

  【分歧】

  对于所中红包的归属问题,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红包应该归公司,章某的采购属于履行公司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这里的红包是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孳息,应当归公司。

  第二种意见认为,红包归章某,这次采购中,员工章某以个人账户去给公司购买商品,红包是支付宝平台给用户的奖励,理应归章某。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存在三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是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是销售方(文具店)与购买方(章某所在公司)。若购买公司未向文具店支付货款,则文具店只能向章某所在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要求章某个人支付。

  二是委托代理关系。章某基于与其所在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代公司进行采购而形成的委托关系。章某作为公司的采购员,去文具店购买办公用品系履行其相应的职务行为,但章某并没有为公司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可以事后告知公司财务人员结清账款,而且章某该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均由其所在公司承担。章某在采购时通过个人支付宝向文具店付款仅是一种代付行为,章某支付后可以要求文具店将其代付的货款返还给自己,让其向公司主张权利。

  三是射幸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支付宝公司与章某。章某使用支付宝支付方式付款,基于支付宝公司的活动而形成射幸关系,即根据支付宝公司活动规则支付宝用户获得的一次可能中奖也可能不中奖的机会。根据支付宝活动规则,该射幸合同只存在支付宝公司和支付宝账户所有人之间,所产生的后法律果也由该法律关系主体(支付宝公司与章某)承担。章某在使用支付宝支付中奖时触发了与支付宝公司形成射幸关系的按钮,建立了射幸合同,在中奖时,受益的主体理应为章某。

  综上所述,该中奖所得红包归员工章某。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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