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2018-10-17 11:12: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祥青
  对于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制度,是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基本方法之一。从目前实施情况看,有必要突出三个重点,深入推进落实。

  一、案件繁简分流的规范性与完整性

  面对数量巨大、类型多样的诉争案件,如何识别、区分其中的繁简程度,标准与方法乃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不少法院认为,繁简案件没有全国统一的尺度,因而主要着眼于提高审判效率的需要,较多采用人工识别、挑选方法。即在立案庭设置分案员,先行凭经验挑选简单案件,供快审办案团队或者速裁庭进行审理。其余案件则视为疑难复杂案件,移交专业审判业务庭办理。虽然这种识别、挑选方法操作简便,但明显缺乏规范标准,且受个人主观意愿影响较大,往往导致简案分流比例不高、简案快审机能发挥不够充分的问题。为此,有的法院规定分案员挑选简案比例不得少于50%等。

  毋庸讳言,这样规定也有明显不当之处。一是繁简案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不能由人为确定的比例进行刚性划分。二是达到50%未必就意味着实现了繁简分流的最佳效能,与制度设计的本旨仍存差异。再者,挑出部分简单案件就将其余视为疑难复杂案件,也有对于其余大部分案件未作严格检视、缜密分类之虞,将此全部纳入难案精审序列,势必继续带来审判资源配置上的紧张或困难。

  有鉴于此,我们主张依据审判实践经验,建立识别繁简案件的相对客观标准,对所有案件分门别类、各归其所。

  具体说来,依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关系的简单与复杂程度,可以先行明确疑难复杂案件(或曰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类型标准,确保难案精审。因为,构建本项制度的重要动因之一,就是在近些年总体比较追求办案效率的氛围下,部分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质量略受影响,案件当事人或律师抱怨甚至投诉在法庭上发言不足之类的问题,可谓多有发生或耳闻。把重大、疑难、敏感案件首先区分出来,实现难案精审,既是构建繁简分流制度的初衷和本旨,也是有效管控案件质效的必要举措。其次,对于其余案件再作进一步细分,从中筛选出案件事实相对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明了的典型的简案,将此直接纳入快审速裁程序,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审判效率。除去以上两类典型的疑难复杂和简单案件,剩余的案件则可归入相对简单的案件一类(俗称普通案件),从而形成由繁至简的案件三分格局,为真正分类处置奠定扎实基础。

  二、人案配置的适配性与相称性

  人案适配是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制度的当然命题,也是实践中较多被忽略或搁置的操作难点。如何对于办案人员进行有效分类?至少需要考量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理论功底与实践经验的厚实程度,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常言道:常规案件凭经验,复杂案件靠理论。阐释开来,即指审判实践经验积累多了,对于审判同类案件就可做到信手拈来、得心应手。但是,社会发展总是呈现我们未曾经历或预见的另一侧面,即具有变异、复杂相面。对于新类型的疑难复杂案件,成功解决之道,往往有赖于我们所具有的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理论思辨能力,或曰抽丝剥茧、条分缕析的法理功底。其理甚明,纷繁复杂的社会事物,总是遵循万变不离其宗的因果发展规律。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或规律,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二是办案人员与案件分类在比例上的相称性。也就是说,繁简程度不同的各类案件在案件总数中的占比不同,我们不能简单因循案件占比确定相同的人员分类比例,而是应当依据各类人员的实际办案情况,悉心测算各类案件所需要的相应办案力量。假如占案件总数40%的简单案件,通常需要占法官总数10%的精力充沛的中青年法官来办理,我们设定标准进行人员分类的结果,在人员占比上也应当正好接近上述比例,不可出现明显的偏离。否则,人员占比过低,必然造成法官不堪重负;倘若人员占比过高,又容易滋生冗员低效的痼疾。所以,法官分类标准的宽严,并不止于审判能力胜任度的评鉴,还应当与分类案件的比例形成基本关照和协调。

  三是办案人员的个体差异与变化趋向。人员分类只能依据一般标准,诚如司法倚重经验,资深法官与初任法官成为一种常见分类。但不可忽视的是,资深法官中可能存在不善应变者,初任法官中却不乏卓尔不群的青年才俊。加之审判经验积累常常相伴法官的体能消减等因素,这就意指人案配置中应当关注个别差异,预留适当的调节空间,允许特定条件下的人案调剂或转圜。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主张依据实际办案资历,将法官分为资深法官(一般任职十年以上,院庭长通常包含其中)、普通法官和初任法官(一般任职三年以内)三类,分别担当上述疑难复杂、普通和简单案件的审判职责。之所以选择审判年资作为法官分类的标准,当然考虑了司法相对倚重经验的特质,同时也兼顾了人员分类上的操作便利。申言之,既然厘定了疑难复杂案件的标准和范围,就应当配套跟进资深法官主审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职责规范,这是相辅相成的制度构成,绝非可有可无的呼应性条文。只有配强力量,才能保证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水平和质量。至于对应性地由初任法官承担简案快审职责,实践经验表明,安排部分年富力强、有一定审判经验的中青年法官参与其中,发挥领衔担纲作用,这是保障简案快审质效的重要一环,不可大意忽略。由于简案快审工作节奏快、强度大,自然要求相应法官的值岗年限不宜太长,一般以两年为期、有序轮岗为宜。可以说,适时轮岗,有利于持续发挥简案快审效能和对于年轻法官的多岗位锻炼、培养。

  值得一提的是,疑难复杂案件既是重要的审判任务,也是宝贵的司法资源。对于法官来说,审判疑难复杂案件越多,提升审判能力水平亦越快。因此,在推进资深法官主审重大、疑难、敏感案件之时,尤其应当强调尽量吸纳年轻法官一并组成合议庭参审案件,这样既有利于资深法官的审判经验与年轻法官的知识优势互补结合,形成最佳的审判团队;也有益于资深法官有效传承审判经验和年轻法官在实战中的磨砺成长,形成人才培养的常规运作机制。

  三、审判程序的配套性与差异性

  在人案分类、适配的基础上,为了确保审判质效,审判程序配套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亦即不同类型的案件应当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

  首先,如何实现难案精审。是否将所有的证据、辩论、判断都置于法庭之上,以尽力还原、再现全部案件事实才是精细审判?笔者认为,我们正在推进的庭审实质化改革,不能简单拷贝西方国家的庭审模式。事实上,西方国家较为多见的庭审冗长、审判效率不高,以及诉讼费用昂贵等问题,已经引发诸多异议或广泛诟病。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将案件诉讼过程看成是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查证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过程,应当讲更加符合诉讼规律。进一步说,对于前一阶段已经形成的认识成果(如刑案侦查阶段、民商事预备庭交换证据中已经得到印证的事实),后一阶段就可以承继,并以此为基础以形成新的深入认知,而没有必要在庭审时从头至尾、重新查证。实践中所谓一切以庭审出示、质证、认证的证据为准,完全排斥之前收集到的各种证据的效力,其实是容易导致认识误区的。庭审中诉讼双方基于自身利益考量,“重塑案件事实”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这里不作细节展开。

  约言之,笔者主张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不妨尝试“四点审判法”,即固定共同点,先行打牢构筑证据体系的桩基;主审矛盾点,突破形成诉争的焦点问题或矛盾症结;厘清模糊点,清理解决问题的各种影响因子;消除盲点,打扫战场不留定分止争的死角或隐患。

  其次,如何展开简案快审。从实践探索情况看,有必要强调三条原则:

  一是公正裁判原则。尽管案件事实相对简单清楚,证据、法律关系清晰明了,简案尤其讲究审判效率,但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判的要求不能丝毫降低。诸如“手拉手”的虚假诉讼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冒名顶替案件等,在简案快审程序下应当照样是无处遁形、无缝可钻。也就是说,法官对于简案事实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或潜在风险,依然要研判在先、了然于胸;进而在庭审中拿捏轻重、应对自如。

  二是严格依规则裁判原则。简单与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依据往往同一,恰如简单与复杂的盗窃案件都依据相同的盗窃罪法条作出裁判,这就决定了相关法律规定经常具有一定的概括性,赋予法官相当的自由裁量权。相形之下,简单案件的特点是事实、证据比较清楚,没有太多的复杂、变量因素掺杂其中,这种对照情形就为明确、细化相关裁判规则,减少模糊、弹性空间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操作便利。因此,在实践中加强简案裁判规则的总结、提炼,是支撑简案快审质效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大家常说:简案裁判依规则,难案审判靠智慧,道理就在其中。换言之,提升简案快审质效,不能倚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保障,而是主要依靠明晰的裁判规则来支持。

  三是集中审判、全程简化原则。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提速增效是简案审判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只有真正做到简案快审,才能切实保障难案精审。经验表明,将多个相同或相似案件集中安排庭审,有助于提高简案的审判质效。相反,如果分散开来审判,单一案件可能耗时相同,但法官因多次组织、安排庭审等事项所耗费的时间、精力总和无疑会大为增加。集约之下,法官集中考量、互为参照,既减少工作安排等事务性负累,也有利于平衡协调、精准裁判。即使是不同类型的简案,如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欠费纠纷案件等,也不妨尝试集中审判。因其共同特征就是事实、证据及法律关系均相对简单清楚,只要法官用心把握,胜任审判应当不成问题。正如常规病症范围之内,全科医生应运而生一样,简案范畴之下,“全科法官”似乎也可纳入培养计划。

  提升简案审判效率的另一抓手,就是应当注重诉讼全程简化。从立案、送达、庭审、制作裁判文书到执行,诸如借助互联网技术管理诉讼流程、推进要素式审判、制作格式化裁判文书等,都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条件,予以探索试行。

  再次,如何推进普通案件简化审。就一般情况而言,普案属于相对简单的案件类型,因而在审判程序上应当有别于疑难复杂案件。能够归入此类的刑事案件,大多都是被告人认罪案件;民商事案件的诉争事实通常也并不复杂,无须经由审计、评估、鉴定程序进行相关甄别或查证。有鉴于此,借鉴刑事审判中曾经试行的“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我国台湾地区称为“简式审理程序”),应当可以达成一定程度的简化审理效果。具体些说,即在审判程序中无须严格区分事实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可以径直针对争议事实或法律问题展开攻防抗辩,从而形成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简化审理模式及效果。

  综上所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普通案件简化审是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的基本范式。无论是所涉案件、人员的分类,还是审判程序繁简程度的区分,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而是可以随情势变更而适时调整的方案。三者是一个完整的工作系统,实际运行成此消彼长、互为支撑的态势,总体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