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2018-10-18 15:39: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琴
  【案情】

  2013年5月27日,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银行借款。同年5月30日,银行与徐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月利率为8.4‰等。同日,银行还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为徐某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次日起两年止。借款到期后,徐某未还本付息。2017年2月份,银行向徐某、李某出具催收函,要求还款,徐某、李某在催收函上签名。2018年6月,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还款,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中,银行与被告李某对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发生分歧。

  【分歧】

  本案中,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李某保证期间为两年,银行未在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届满后两年内起诉李某,保证期限已过,李某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李某保证合同期间为两年,但是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向李某主张过权利,而主张权利不一定非要诉讼。银行在保证期内向李某主张了权利,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期间的区别及如何起算;二、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是否仅限起诉。

  首先,如何正确区分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权利即告消灭。因此,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及延长。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收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有保证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中,保证期间与诉讼期间并不是简单的交叉重叠。根据担保法解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按照该解释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保证期间失去意义,保证债务变成实然债务,从主张权利之日起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保证期间开始转化为诉讼时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此时并未是人们认为的保证期间的中断。本案中,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已过,就是简单的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混为一谈。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两年即2015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29日,银行在2017年2月份向李某出具催收函,系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因此,从银行主张之后,银行向李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故银行在2018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均未超过。

  其次,我国担保法仅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得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具体应以何种方式主张权利,法律未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回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回复,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债权清收通知书”等,其中,送达即可是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是委托公证机关或公告送达。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前提必须是保证人下落不明。本案中,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李某出具催收函,李某也在催收函上面签名,属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合法方式,保证期间的作用完成,开始计算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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