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三楼坠落致伤残 雇主房东共赔偿43万余元
2018-10-19 16:45:51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农民在建设房屋时,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体工匠承建,造成事故致人损害,房东、承包的个体工匠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认定个体工匠的雇主蔡某某负有安全管理过错,承担55%赔偿责任;房东王某某负有选任过错,承担5%赔偿责任;雇员张某某从事劳务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自己担责40%。经审核,法院暂定原告张某某的经济损失729323.42元,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蔡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401127.88元,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36466.1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王某某在其户籍地某自然村建造私房需要安装模子板,将该工程承包给无相关资质的被告蔡某某,双方口头约定按60元/㎡计算,被告蔡某某承接工程后雇请原告张某某及刘某成安装、拆卸模子板,双方约定工钱为160元/天。被告王某某的房屋从2016年4月开始承建,至同年8月底前已基本完工,建房所需模子板拆卸后摆放在被告王某某的老屋三层楼楼面。2017年1月4日,原告张某某及刘某成将摆放在被告王某某老房屋三层楼楼面的模子板及钩子铁从三楼丢下来运走。原告张某某在丢模子板时不慎从三层楼顶上坠落至地面受伤,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某的房屋屋顶楼面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

  原告张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江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脊髓损伤、脑脊液漏、肺挫伤、肺大泡、腰1爆裂性骨折脱位并截瘫、腰脊髓圆锥损伤、双小肢瘫痪,住院治疗37天,用去医疗费88577.36元。原告张某某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一级,后续腰椎骨折影像复查与取内固定术费用约需10000元,其截瘫、大小便失禁后续支持、对症治疗费用为12000元/年,护理期、营养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本次鉴定前一日止,出院后且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被告王某某的模子板工程完工后,与被告蔡某某员工张某庆进行结算。2017年12月18日,张某庆收到工资款后向被告王某某出具收条,结算图纸由张某庆绘制,被告王某某向被告蔡某某支付工程款2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将建私房的安装、拆卸模子板工程以60元/㎡的价格交由被告蔡某某承包,有被告王某某提供的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被告蔡某某员工张某庆绘制的模子板工程结算图纸及证人王某会、王某祥、王某忠的证言证实,被告蔡某某及员工张某庆、刘某成无异议,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应当认定被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之间构成承包关系。原告张某某称从事模子板安装、拆卸工作工钱为每天160元,被告王某某建房的安装、拆卸模子板工程是以60元/㎡的价格向被告蔡某某的员工张某庆进行结算,原告张某某称其受被告王某某雇请,与事实不符,应认定原告张某某由被告蔡某某雇佣到被告王某某建房的模板安装、拆卸工程从事劳务,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蔡某某雇佣原告张某某从事搬运模子板工作,应当为原告张某某从事劳务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由于事发楼面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致使原告张某某在完成劳务工作中人身受到损害,应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简单的模子板搬运工作,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王某某将建设房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体工匠被告蔡某某承建,又疏于监督、管理,具有选任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被告蔡某某承担55%的责任,被告王某某承担5%的责任,原告张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根据法定的赔偿范围、标准及出院后先行酌定10年期限的继续治疗费和护理期限,经该院审核暂时认定原告张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为729323.42元。10年以后继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可待10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另行主张。据此,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以前农村建房一般属于木材砖瓦结构,且大多为一层,发生安全事故很少。现在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农村建设房屋均改为钢材混凝土结构,且大多为三层以上,建房安全要求相对较高。但是,因建房观念陈旧,农民习惯于将房屋发包给无资质和无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体工匠承包建设,导致经常发生安全事故。据笔者了解,农村个体工匠安全意识淡薄,自身赔偿能力有限,且没有工伤保险意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受害者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赔偿,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已成为社会问题,应当引起极大关注。为此,提醒广大农村居民,在建设房屋过程中,务必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建,尽量避免、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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