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防范“执行不能”风险
————安徽法院通报相关典型案例
2018-10-21 09:28: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是“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最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执行不能”典型案件,引导社会正确区别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呼吁理性认识执行难,提高防范“执行不能”的风险意识。

  公司已倒闭 货款难要回

  安徽某实业公司诉上海某石油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芜湖法院审理,判决上海某石油化工公司返还原告安徽某实业公司货款45.4万元,并支付逾期返还利息损失。

  2017年12月14日,安徽某实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上海某石油化工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对上海某工艺品股份公司有一笔应收账款已经到期,执行法官前往上海拟提取这笔到期账款以供执行,但发现上海某工艺品股份公司已经倒闭,欠银行数亿元,所有银行账户已被查封,故该到期账款亦无从提取。

  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的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发现该公司早已不再经营,亦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官在工商部门调取了被执行公司董事长的个人信息,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逃避执行予以惩戒并督促其解决问题。执行法官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财产查控,仍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若无其他财产线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

  ■法官说法

  本案中,执行人员通过线上查询和线下查访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虽然发现了到期债权,但两家公司都已倒闭,没有执行的可能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事实上,当事人的每一个民事行为本身都隐藏着交易风险,并且该风险一直伴随之后的全过程,而“执行不能”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之一,这种风险当事人必须自行承担。

  抵押车报废 借款人无钱

  2016年7月,喻某因购买轿车向工商银行某支行贷款30万元。喻某以其购买的轿车作为抵押。后喻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经宁波仲裁委员会裁决,喻某应偿还工商银行某支行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喻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法查控,均未发现喻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喻某醉驾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作为抵押物的车辆报废。在穷尽调查手段后,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喻某父母在苏州的暂住地,了解喻某的相关情况,也未能获得财产线索。承办法官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案件执行进度和程序,申请人工商银行某支行主动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实现的重要原因,在于当事人没有充分考量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执行中,法院穷尽各类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作为抵押物的车辆也已报废,导致“执行不能”。

  同情重大病患 撤回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梅某因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某给付5万元。此案在公安侦办过程中,梅某因身体患病原因被取保候审,一直未予关押。张某申请执行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均未能查找到梅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到,梅某家人为其治病已花费了巨额财产,因无钱治疗,梅某已从医院出院,家人也准备放弃治疗。法官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某后,张某也对梅某的遭遇表示同情,表示可以撤回这个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身体好转,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重新申请执行。

  ■法官说法

  法官在执行此案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仍然不能执行到位表示理解,对被执行人的遭遇也表示同情,在明白什么是“执行不能”后主动要求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在法院的高压执行威慑下也十分畏惧,表示如果病情好转一定尽力赔偿,对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表示感谢。昔日仇人化干戈为玉帛。

  被执行人死亡 房产已被查封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丁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方法查明陈某名下有两套不动产,并予以查封。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已于2015年5月死亡,并通过辖区派出所调取了被执行人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套不动产,应属被执行人遗产,因另案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前,本案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属典型“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死亡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两套房产也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到位。

  多次查找无果 名单列入“老赖”

  2014年,段某、从某夫妻二人先后从赵某处借款9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赵某多次催讨,一直未还款,起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开庭时,段某二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判决段某、从某返还赵某借款9万元。但判决生效后,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且下落不明。2018年1月,赵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被执行人邮寄的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亦被退回。执行法官赶到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所在村进行实地调查,发现段家房屋已明显长期无人居住,从村民及村委会了解到两位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地点不详,已经多年未归。法院通过公安系统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寻找到被执行人。

  2018年5月,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同赵某进行了约谈,告知其已查询的财产情况和法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询问其是否有新的线索提供,如果不能提供,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没有期限限制。赵某表示没有新的线索可以提供,也理解法院的工作,当即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是客观上的不能,指的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经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仍然不能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段某、从某涉及多起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纠纷,且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在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之际,段某二人就已不知所踪,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加之申请人在借款时未取得有效担保,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穷尽了一切可以实施的调查手段,通过公安系统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均无所获,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变“僵尸” 员工讨薪难

  王某系芜湖某科技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王某工资。2017年12月,王某向芜湖市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调解,王某所在公司同意在仲裁调解书生效后支付王某工资6569元。

  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经过网络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线下调查过程中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经营场所,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已停止经营;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系姚某独资企业,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姚某为被执行人。通过财产调查,法院仅冻结到姚某银行账户余额300多元,未发现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对姚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人员将财产调查情况、执行经过告知申请人,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本案的被执行人芜湖某科技公司已成为典型的“僵尸企业”,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从而导致“执行不能”。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惩戒等强制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正在监狱服刑 财产全被没收

  童某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童某限制减刑。童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等7人各项损失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童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曾某等7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网上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通过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也未发现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官说法

  刑事附带民事尤其是严重刑事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普遍存在因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基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此案也系这种情形,属典型的“执行不能”。另外,刑事受害人往往被犯罪行为造成身体和心灵的双重伤害,受害人家庭生活也陷入贫困,对这类案件只有适当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鼓励受害人重新面对生活。此案申请人生活困难,法院为其申请司法救助4万余元,帮助他们度过困境。

  ■记者观察

  透视五花八门的“执行不能”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吗?很多人不知道,在大量执行案件中,很多被执行人要么企业倒闭,负债累累,要么家徒四壁,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依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法执行到位,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就叫做“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

  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它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属于社会风险。法院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不应将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这也是世界各国执行工作通例。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会采取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只是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终本”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何防范或降低“执行不能”情形的出现?法官提示社会公众:一是在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配合法院工作,以便法院及时有效地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控制;三是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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