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挖工被埋致伤 公司持收据诉请确认被驳回
2018-10-23 10:52:53
     中国法院网讯 (王诗雪)  一开挖工被埋致伤,公司提供17.2万元收据请求法院确认却遭驳回。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公司提供的收条不予认定。

  据悉,林某系某开挖公司工人,因在岗位工作时被埋于地下四米深的管道底部造成工伤,经湘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裁决公司赔偿林某18万元。因仲裁裁决未支持该公司提交的17.2万元收条为已赔偿金额,某开挖公司对裁决书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被告林某辩称,其受伤后,原告公司分三次给了其2万元。三次赔偿的收条都是由原告事先写好并保管,只由原告签名。原告将其中一张2000元的收条,篡改为17.2万元,但并未实际赔偿。

  法院认为,林某与某开挖公司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林某受某开挖公司雇佣在工地工作受伤是客观事实,原、被告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工伤认定机构已认定被告为工伤,被告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关于原告某开挖公司提供的17.2万元收条证据的认定问题,原告提供的17.2万元的收条、记账凭证以及现金流水账都是为了证明其支付给被告17.2万元的主张,但该收条的内容不是由被告书写,被告仅在落款处签名,且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中,记账凭证和现金流水账都是其公司自己出具的,未提供银行取款转账等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资金流转关系的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尚不足以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该院对该收条中17.2万元不予认定,采信被告的意见,只认定2000元。

  某开挖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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