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武侠中的法律学之六
助人解脱:狄云、陈达海故意杀人
2018-10-26 14:54: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豹
  【情节】

  《连城诀》第7回“落花流水”中,记载了水岱眼睁睁地看着两个结义兄弟惨死,另一个兄弟向敌人屈膝投降,自己还受尽折磨,还要看着女儿落入一个穷凶极恶的人的魔爪而无力保护,此时,他要求狄云将自己杀死的故事。

  水岱又向狄云求道:“小师父,你大慈大悲,快些将我杀了。要我向这恶僧求饶,我水岱怎能出口?我又怎能见我女儿受他之辱?”

  狄云眼见到水岱的英雄气概,甚是钦佩,这时义愤之心大盛,低声道:“好,我便杀了你。老和尚要责怪,也不管了!”

  ……

  狄云也已看到花铁干摔倒,心想血刀僧立时便来,当下一咬牙,奋力挥棍扫去,击在水岱天灵盖上。水岱头颅碎裂,一代大侠,便此惨亡。

  《白马啸西风》第1回中,记载了吕梁三杰霍元龙、史仲俊、陈达海为抢夺一幅埋藏宝物的高昌迷宫图,带人与师妹上官虹及其夫白马李三交手的故事。由于寡不敌众,李三战死,上官虹自杀的同时,使计将史仲俊刺成重伤。

  这一着变起仓促,霍元龙和陈达海一惊之下,急忙翻身下马,上前抢救。扳起上官虹的身子时,只见她胸口一摊鲜血,插着一把小小的金柄匕首,另一把银柄匕首,却插在史仲俊的小腹之中,原来金银小剑三娘子决心一死殉夫,在衣衫中暗藏双剑,一剑向外,一剑向己。史仲俊一抱着她,两人同时中剑。

  上官虹当场气绝,史仲俊却一时不得毙命,想到自己命丧师妹之手,心中的悲痛,比身上的创伤更是难受,叫道:“三弟快帮我了断,免我多受痛苦。”陈达海见他伤重难治,眼望大哥。霍元龙点点头。陈达海一咬牙,挺剑对准了史仲俊的心口刺入。

  【问题】

  1.有哪些证据可证明狄云、陈达海的杀人行为?

  2.谈谈应被害人邀请实施杀人与安乐死的区别。

  【解读】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一种。古今中外,故意杀人均是故意犯罪中性质最重、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之一。

  狄云、陈达海在被害人的请求下实施的杀人行为,仍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自身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狄云、陈达海的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不过,狄云、陈达海的杀人行为,均是在被害人受伤且非常痛苦,得到被害人同意甚至可以说,是在被害人强烈要求之下,为免其零碎受苦,好心送他上“西天”的。可惜的是,狄云这个乡下小子、陈达海这个武林莽夫,不懂法律,不知道助人死亡、安乐死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不合法的。

  生命权作为一个人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虽然可以自己放弃(自杀),但绝不允许采取让人代劳的放弃方式,应要求而杀死被害人的行为不能排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对自杀行为之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乃是因为对自杀的人无法科处刑罚,但帮助杀人的行为却是可以惩罚的,生命权不在个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法益之内。

  之所以惩罚代杀人,是为了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树立起全社会珍视生命的意识。也就是说,法律不主张抛弃生命权,自杀的人要自己抛弃奈他不得,但要是有人胆敢代劳,法律就要找到惩罚的对象。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狄云、陈达海杀人行为都是确切无疑的。狄云错就错在他不该自己去打那一棍,应该让血刀僧干就行了;陈达海更是不该,反正史仲俊已经伤重难治了,让他自生自灭或者自杀就好了。何必又拖两个无辜的人下水呢,这样岂不是都犯法了!

  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这种行为一般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作为的安乐死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第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第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现在,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

  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他一系列后果可能不堪设想。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过,在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本案例中,狄云显然实施的是作为的安乐死中的第三种积极情况,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陈达海也是一样的,如果陈达海不对史仲俊刺那么一剑,而是让史仲俊自生自灭,则构成不作为的安乐死(其实就是见死不救),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系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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