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陆良:送拘路上听父劝 拒不履行终还款
2018-10-29 15:04:45
   中国法院网讯(耿世钊) 近日,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结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先态度恶劣拒绝履行遭到司法拘留,后在亲属的劝导下配合执行。

  钱某明与陈某美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间,钱某明向张某芬购买干茧,双方结算后钱某明尚欠张某芬茧款93050元;另外钱某明、张某芬及王某娥又协商,由钱某明将其欠王某娥的143500元茧款直接支付给张某芬。2015年11月10日,钱某明写下欠条一份给张某芬,约定于2015年11月19日一次性付清茧款,并由证明人在欠条上签字证明。后钱某明支付张某芬10000元茧款就未再支付剩余的款项,张某芬遂诉至陆良法院。要求钱某明、陈某美偿还其欠款22655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429.9元。

  陆良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案钱某明欠张某芬的茧款发生在其与陈某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美未到庭举证证明张某芬与钱某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人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且约定夫妻债务由钱某明个人承担,但该约定系夫妻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且陈某美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遂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判决由被告钱某明、陈某美支付张某芬货款2265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429.9元。判决生效后钱某明、陈某美未履行义务,张某芬向陆良法院申请执行。

  后因钱某明、陈某美在某银行贷款逾期未还,银行诉至陆良法院。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判决,由陈某美、钱某明偿还该银行借款本金176266.3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4112.89元;如陈某美、钱某明在期限内不能履行,将依法对其二人的抵押物(某房屋)折价、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偿还该银行。判决生效后,钱某明、陈某美也未履行。银行于2017年11月9日向陆良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某明、陈某美长期在外躲避执行。其中一案件申请人张某芬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局工作,于2017年5月30日寻找到被执行人钱某明,陆良法院当即对其采取拘留措施。钱某明于2017年6月12日支付40120元并与申请人张某芬达成和解协议,但其并未按协议履行。陆良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另一被执行人陈某美经营的客栈询问、传唤,其均一口咬定茧款与自己无关,拒绝履行义务。后申请人该银行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钱某明、陈某美提供的抵押物。2018年7月2日,陆良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再次前往陈某美经营的客栈,到达后发现客栈已换人经营,被执行人陈某美下落不明。

  房屋在拍卖公示期间,被执行人钱某明找到买主愿意以评估价格直接购买该房屋,因该房屋系陈某美与钱某明双方共有,一方不到场则房屋过户存在困难。执行局要求被执行人钱某明与陈某美一同到法院处理两桩案件。2018年10月23日,二人来到法院,陈某美对银行贷款无异议也同意卖房,但不同意卖房款用以偿还茧款,且整个过程态度恶劣。鉴于其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陆良法院依法对其给予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在送拘体检过程中,陈某美的家属来到医院进行劝导。年迈父亲的一番话让其留下悔恨的泪水,最后决定配合执行主动履行义务,案件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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