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进贤法院顺利执结一起“特殊”离婚案件
2018-10-29 15:30:25
     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余建敏)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这起案件因女方未按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内容向男方支付小孩的抚养费而起。而特殊在于,本案执行法官翻看卷宗时发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是一份法院送达的离婚判决书,而被执行人这方提交的却是民政局办理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执行法官从双方村委会干部处了解到,原来,这对夫妻婚后生育三个小孩,早在几年前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女方一直在外未返家。2015年男方在联系不到女方的情况下,将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受理该离婚案件后,通过各种途径均无法联系到女方,遂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法院开庭传票及判决书。谁知就在法院判决书生效不久后,男方突然找到了女方,并故意隐瞒起诉离婚一事,之后男方拉着女方一同前往民政局,就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办理了离婚证。

  离婚协议中约定由男方抚养两个小孩,女方抚养一个小孩,女方需一次性向男方支付17000元的抚养费,女方在支付完17000元抚养费后,到男方家接小孩,但小孩不肯跟着女方一同生活,甚至以跳楼相威胁,无奈之下,小孩只能继续由男方抚养。此后女方与男方再没有任何的联系,也未支付过这个孩子的抚养费。而当初的离婚判决书中判决内容是由男方抚养三个小孩,女方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900元,男方因不堪重负,遂到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多种途径联系到女方后,女方诉说其现在无固定工作,收入微薄,如果要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来支付抚养费,无法履行义务。如果让女方带走这名孩子,又改变了小孩的平常生活环境,不利于小孩的成长。案件有些棘手,执行法官在充分了解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后,遂多次联系双方所在村委会的村干部,由他们分别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积极努力协调,从情、理、法等角度出发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男方继续抚养三个小孩,女方每年向男方支付5000元的小孩抚养费直至最小的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慎重考虑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小孩三方的现实情况,未僵硬地按判决书内容强制执行,而是积极协调,努力找到三方执行的平衡点,最终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目前,在全国“基本解决执行难”大环境背景下,法院及法官应努力做到不仅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更要让他们通过一个个案件切身体会到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温暖,全面践行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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