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成绩骄人
2018-10-30 21:22: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肖建国
  历时两年多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是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参与下开展的一场执行领域的攻坚战,给我国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带来了重大变革,理顺了强制执行与民事审判、破产等之间的相互关系,重新塑造了我国强制执行制度和程序的面貌。执行攻坚克难的过程,也是各界求同存异、吸收不满、凝聚价值共识的过程,并为下一步制定强制执行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空间,积累了经验,夯实了理论基础。

  人民法院近期执行工作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可圈可点的地方很多,其中给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直接执行中的信息化建设进入了快车道,成就令世人瞩目。执行信息化是全方位的,除执行款分配程序外,渗透到了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的所有其他环节,包括责任财产的查明、控制、评估和变价。

  一方面,现代信息技术的工具价值、效率价值与强制执行程序的完美契合,执行查控系统是其著例。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和地方各级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建立,畅通了被执行人财产发现的渠道,克服了因财产信息不足所造成的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初步实现了对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财产信息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这些财产信息覆盖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证券、股权、房地产等主要财产形式。执行查控系统极大简化了责任财产发现的模式和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的方式,在特定时空内切断了法官与外界的物理上的联系,因此在理想的场景下,法官可以足不出户、轻点鼠标,即可迅速完成责任财产的查控工作,其效率优势显而易见,技术工具的中立性也能够有效阻断可能的干预和人情因素。在比较法上,迄今为止,我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做法,尚独此一家。欧美等国虽存在着有关财产的数据库信息,但信息的查明和责任财产的控制,仍然遵循着近代以来的当事人查明、法院个案中“登门临柜”控制的传统模式。

  另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的全面推行,带来了执行程序的革命性变革,强制执行由封闭走向开放,司法的阳光开始映照进来,司法拍卖的公开性、公众参与性逐步升级为执行的公开性要求,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拍卖中存在的暗箱操作、围标串标、成交率低、权力寻租导致的司法腐败问题。网络司法拍卖零佣金的同时,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大幅提升,效果良好,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大大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获得感。

  在这里我要特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致敬!作为第一家吃螃蟹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顶住来自既得利益者的巨大压力,利用淘宝网技术平台进行法院自行拍卖的尝试,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网拍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网络司法拍卖解释的过程中,排除了利益集团及其代言人的各种游说和干扰,倾注大量心血,将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规则与技术语言实现无缝对接,确立了一整套适应互联网技术的网络司法拍卖规则,这在比较法上也是一项创举。此举彻底改变了过去长期遵循的委托拍卖原则,避免将司法权性质的拍卖权“变成营利性机构的商业机会”(方流芳教授语),守住了新民诉法第247 条的法院自行拍卖原则的底线。可以说,网络司法拍卖是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司法程序联姻的完美结晶,充分体现了中国的司法智慧和创造力。

  二是以推进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为契机,突出间接执行的地位和作用,大幅扩张间接执行的适用范围,改变了大陆法系强制执行法对于间接执行的机械、狭隘的定位,从而引发了我国强制执行模式的深层次的变革。

  通过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对失信被执行人施加各种不利益,包括限制其出行、购房、投资、招投标等,挤压债务人规避逃避执行的空间,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以实现强制执行的目的。

  失信惩戒制度成为民诉法上的一项执行利器,引领着其他各种间接执行措施(如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大放异彩。因此,实践中基于实现执行目的之考量,将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平行并列,实际上提升了间接执行的地位;大幅扩张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使其一体适用于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而非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仅局限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和不作为的执行。间接执行措施的扩张适用,将有助于《宪法》上对于债务人人格、自由尊重的实现,能够以更加简易、快速的程序达成执行目的,提升执行实效。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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