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当前形势 落实“纪要”精神
积极推进我国破产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
2018-10-31 10:57: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杜万华
  近两年来,我国破产审判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并在国内外受到广泛赞誉。破产审判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多年来未有的成绩,其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根据我国已经进入经济新常态的形势,按照党中央关于“三去一降一补”和清理“僵尸企业”的要求,做出了狠抓破产审判的工作决策。在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各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勇于担当、大胆探索,苦干实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正是在各地人民法院大胆探索的基础上,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推出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用于指导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下面,我想就如何落实“纪要”精神,推进破产审判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要以党中央的“六稳”原则为指导,积极贯彻“纪要”精神。今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令人关注的新情况。对此,党中央根据当前经济稳中有变,特别是外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等新问题、新挑战,及时地作出了“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政策调整。党中央所作出的这一政策调整无疑是准确的、及时的,它不仅是我国经济工作的指导,也是人民法院开展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导。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大力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时,应当将中央“六稳”原则贯穿始终,根据案件实际,认真拿捏分寸,细心把握尺度,解决好破产案件审理和裁判文书实施中的实际问题。

  二、要继续以专业化为导向,进行破产审判机构和破产审判队伍建设。今年以来,由于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和审判队伍职业化建设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对此,相关法院应当向上级法院和相关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争取领导支持。如果一时解决不了,也应当始终将职业化和专业化为方向探索变通办法。破产审判工作的专业化问题是由破产审判工作的性质决定的,而不是屁股指挥脑袋。如果破产审判机构和队伍不专业化,九十年代末和本世纪初法院破产审判“曲未终而队伍散”的教训会再次重演。破产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和队伍的职业化是破产审判工作的关键,必须始终坚持。

  三、要继续坚持以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化和工作规范化为方向,大力推进破产管理人制度改革,打破当前影响破产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瓶颈。经过一年多的改革,破产管理人队伍正在健康发展,工作规范也取得不断进展。不少地方成立了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制度改革得到进一步推动。但也应当看到,因破产管理人协会到底由法院管理还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此项改革进展缓慢。目前,在此问题未获彻底解决之前,应当按照“纪要”的要求,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索。无论当地是采用法院管理还是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破产管理人协会模式,人民法院都应当支持这一探索,推动这一改革的进行。应当看到,破产管理人制度改革不真正走上队伍专业化和工作规范化的道路,影响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瓶颈就很难打破。对此,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四、要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和市场主体,按照不同的行业建立起一批能够挽救企业的企业,为以市场化为导向挽救危困企业奠定基础。多年的破产审判工作实践证明,危困企业或者危困企业的生产能力要通过破产重整重新获得新生,战略投资人的加入十分重要。但在实践中,战略投资人难寻是不争事实,这也是破产重整成功率不高的主要原因。

  企业是各种生产要素结合的平台,其陷入破产困境主要原因是各种生产要素结合不合理,且自身难以解决不合理组合问题,需要借助外部的力量重新注入新的生产要素,并对新旧生产要素重新组合,使其重获新生。但是,我国不同的生产要素,由不同市场主体掌握:掌控资本的不掌握科技、不了解市场,不懂管理;掌握科技、了解市场、精通管理的人又可能不掌握资本。不同生产要素的相互分离,是我国目前破产重整成功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如果能够在各行业建立起一批能够同时掌控不同生产要素,或者能够有效调动不同生产要素的企业,那破产重整成功率必将大大提高。

  目前,这种观点已经不是简单的理论设想,它已经被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实践所证实。重钢的破产重整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引进了“四源合基金”。“四源合基金”实质上就是针对钢铁行业重整或者重组而成立的行业性挽救企业的企业。正因为“四源合基金”掌握了钢铁生产的不同生产要素,包括资本、钢铁行业的市场、钢铁行业的管理、钢铁行业的科技等生产要素,当它们将这些新的生产要素与重钢原来的生产要素重新组合起来,才能及时有效的治疗导致重钢陷入破产的“综合病症”,使重钢在短短的几个月内扭亏为盈,实现了浴火重生。如果我国能按照重钢模式,按照不同的行业,建立起一批能够挽救企业的企业,那我国就能以市场化为导向,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及时拯救危困企业,完成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重大任务,为中国经济的再次腾飞奠定基础。

  五、要继续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建立起常态化的府院沟通协调联动机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的有效推进。府院沟通协调联动机制是人民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在破产审判实践创建出来的工作机制,是典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实践证明,这一工作机制对提高破产审判工作和效率,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中国离开这一工作机制,破产审判工作寸步难行。在过去的一年里,府院沟通协调联动机制正在逐渐从个案沟通机制,逐渐向常态化工作机制转变,对破产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效果更加明显。在今后破产审判工作推进中,按照“纪要”的要求,注重府院沟通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尤为重要,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作为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措施。

  六、要继续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的完善,为破产审判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保障。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力推进下,“执行转破产”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不少法院尝到破产审判工作作为概括执行重要手段的甜头。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执行转破产”审查工作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其巨大的司法价值还远未挖掘出来。明年,如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暂告一段落后,“执行转破产”审查工作不仅不应当停止,相反还应当加大推进力度,更多整体执行不能的案件,应当更多地转入破产程序。因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不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终极目标,而是阶段性目标。在阶段性目标完成以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党的领导下,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为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贡献自己的力量。要从制度上彻底解决执行难,必须在原来由“立案、审判、执行”三环节司法工作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第四个环节,即破产。只有破产作为一个独立环节,被嵌入人民法院司法工作运行机制中,彻底解决执行难才有制度保障。因此,人民法院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基本解决执行难”告一段落后,“执行转破产”工作不是宣告结束,而是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保证破产审判工作在彻底解决执行难的作用而努力。

  七、要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将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有机结合起来,适时有效挽救危困企业。目前来看,国内外经济发展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形势稳中有变。但世界处于产业结构调整期没有变,我国经济新常态的格局没有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的短板格局也未改变。在此背景下,构建我国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挽救危困企业,实现市场出清,依然是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利用破产审判工作平台,瞄准新科技革命成果,实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瞄准国际市场经济大舞台,用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我国企业,依然是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结合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挽救有前途的困境企业,也依然是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随着我国企业破产审判制度的逐渐落实,从维护我国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考虑,从有效推动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入手,从彻底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从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性着想,我国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鉴于目前我国立法上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无法从司法的角度推进此项制度。但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审判实践论证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此同时,我们希望立法工作者、法学理论工作者、律师、企业家等社会各界人士,能够与我们一起认真研究问题,共同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工作的开展。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开展个人破产法的调研工作并适时将其列入国家的立法规划,也可以考虑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将企业破产法改为破产法,将个人破产、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破产问题,纳入到破产法的范围。

  破产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这项制度的正确实施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在多边国际贸易体制中市场主体地位是否巩固问题,关系到我国市场主体能否在市场经济中有无竞争力的问题,更关系到当前我国全面开放和全面深化改革能否全面落实的问题。因此,我们一定要增强信心,鼓足干劲,在新形势下,把破产审判工作再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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