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退还彩礼纠纷故意杀人领刑十二年
2018-11-01 09:16:21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万珊珊)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张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71042.9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等各项损失211556.21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与廖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准备办理离婚,但因退还彩礼等事发生矛盾,张某对廖某某及其家人怀恨在心,产生杀死廖某某的弟弟廖某以绝廖家之后的想法。2018年2月1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携带一把斧头来到廖某某家中,恰遇廖某某的母亲龚某。龚某问张某为何深夜到来,张某未予理睬,径直走进廖某的房间,用斧头砍击廖某头部一刀。龚某见状急忙阻止张某继续行凶,张某便用斧头砍击龚某的头部、肩部。随后,张某又用斧头朝已经昏倒在地的廖某面部砍击一刀。行凶后,张某逃离现场,到派出所投案。经鉴定,龚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廖某损伤程度目前为重伤二级,需治疗终结后对其再行损伤程度鉴定。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查明,被告人张某造成被害人龚某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25天,建议休息二个月,其各项损失为71042.95元。被告人张某造成被害人廖某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85天,各项损失为211556.21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斧头砍击他人头、面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请求被告人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请求被告人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的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婚姻应慎重,夫妻双方离婚要妥善处理好彩礼问题,否则,为了几万至十几万的彩礼落得个坐十几年牢及赔偿三十来万的结局,牵连家人,两败俱伤,实在是不值得。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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