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讼中侮辱诽谤法官案
2018-11-05 11:15: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薛逢侠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詹某等8人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清算组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合议庭发现詹某等8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某在其撰写的民事上诉状中,多处使用诸如“法官伙同不法分子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一审法院为了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公然利用审判权篡改事实、瞒天过海”等侮辱、诽谤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的言辞,遂通知朱某某并告知其进行修改,朱某某明确表示,所有上诉状均为其本人所写并拒不修改,同时还宣称二审案件承办法官“枉法裁判、是该犯罪集团的一分子”。二审庭审中,朱某某在其提交的审判长回避申请书中,直接侮辱、诽谤“审判长在系列案件的审理活动中存在徇私枉法,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犯罪情形”,并在庭审笔录中自行添加“如果法院罔顾事实,利用审判权作为他人谋夺国有资产的工具,法院就是罪恶交易场所”等字样。

  处理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某某身为执业律师,在毫无事实依据证实有关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中具有枉法裁判、以权谋私等情形下,多次公开侮辱、诽谤法院和司法工作人员,诋毁司法工作人员和法院形象,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及司法尊严,已严重妨害司法诉讼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严肃法庭纪律,2018年1月1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朱某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限于2018年1月22日前交纳。

  典型意义

  诉状具有使用的严肃性、制作的规范性、叙述的论辩性等特点。尽管法律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和相应的司法权利,但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诉讼秩序,特别是作为法律执业者的律师更应依法提出诉求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撑,在审判程序中发出的言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泄愤、任意迁怒、横加指责,更不能肆意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和法院,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本案中,律师朱某某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多次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和法院,且在法院对其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作者单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科元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