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兴宁区法院公开审理十四人偷越国境案
2018-11-05 14:47:44
  • 庭审现场。
  • 当庭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 (李到福)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二起偷越国境案,14名被告人犯偷越国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附加驱逐出境的刑罚。

  经查明,被告人陈某河、丁某胜、丁某德、丁某江、丁某勇、阮某全、阮某华、陈某燕、黄某水、黎某莲、陈某念、阮某新、吴某算拟偷渡至我国务工并确认于2018年3月14日晚集中后出发。2018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到达越南高平车站,并从越南高平省驮隆口岸附近乘坐竹筏偷渡入境我国,当日16时许在南宁市高新区邕隆路凯舒宾馆502号房内被查获。被告人刘某友在2017年12月3日因非法入境被广西大新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遣送出境后,于2018年3月26日再次非法入境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河等十三名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刘某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管理法规,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境,其行为亦已构成偷越国境罪。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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