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峨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黑案件
2018-11-07 09:25:22
  • 庭审现场。
  • 覃建强等29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受审。
     中国法院网讯 (陆科铭 莫兰君)  1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在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覃建强等29人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9项罪名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以来,被告人覃建强大肆向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并雇用被告人梁剑、韦庆侠、张代恩等人以拘禁、滋扰等非法方法追债,逐渐在宜州区民间高利借贷行业形成名气。被告人韦梁忠、覃应柏、覃鹏程等人先后慕名投靠覃建强,并投入资金用于发放高利贷。

  2015年6月,被告人覃建强、韦梁忠、韦壮生、覃鹏程、覃应柏等人成立宜州市高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丽公司)用于放高利贷及代人追债。被告人覃建强实际控制该公司,决定公司的人员准入、领导层的任命、财务的管理以及公司的运作模式。该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许多不成文规定,覃建强利用这些规定笼络、管束、控制组织成员活动。在覃建强的组织、领导下,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向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及帮人追债获取酬劳,并在此过程中采用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利益,用于支持、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和违法犯罪活动。

  2017年7月,覃建强对公司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进行调整,安排韦梁忠、覃应柏、覃鹏程各分管一个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放贷、追债,所追得的钱统一交由覃建强管理。至此,形成以覃建强为组织、领导者,以韦梁忠、覃鹏程、覃应柏为骨干成员,以韦壮生等14人为参加人员的结构稳定、层次分明、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间,该组织通过放贷及帮人追债获利188万余元,其中126万余元用于组织成员分红,35万余元用于组织成员日常的生活及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费用,30万余元作为公司公共资金用于以组织名义放贷。另对受害人韦某实施强迫交易房屋价值847500元,由覃建强个人掌控。

  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该犯罪组织以高丽公司为依托,利用暴力、威胁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有组织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抢劫、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危害一方,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在宜州城区形成重大的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覃建强等29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追究覃建强等29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法庭逐一核实被告人的身份,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各项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因本案涉案人数、犯罪事实多,案情疑难、复杂,预计庭审将持续数天时间。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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