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跟大数据时代步伐 不断提升司法公开质效
2018-11-07 15:02: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亮 章扬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在欢呼大数据时代来临的时候,我们仍需正视信息互联给司法公开带来的挑战,思考如何运用互联网不断增强司法公开的质与效。相较以往,今天我们看到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已经成为人民法院运用互联网推动司法公开的新兴载体。司法公开令大量优质数据资源持续对外输送和释放,这既是司法大数据产生、汇集和应用的源泉,也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评价司法的窗口。

  一、锐意改革: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以改革的勇气、魄力和担当直面问题,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要求,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效。自201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建设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将司法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的全部重要流程节点信息化、可视化、公开化,构建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自今年9月1日起,全国法院统一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上线运行,各级人民法院在办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基本实现通过同一平台便捷查询审判流程信息。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成果还在国际社会赢得了高度关注和广泛赞誉,成为中国司法的一张靓丽名片。

  为根本解决司法公开过程中存在的内容和形式不统一、不规范、不充分等严重影响司法公开政策严肃性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司法公开的体制机制建设,依法制定、修订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为各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基础和统一操作标准,通过定期通报、重点督办、函询问责,确保司法公开各项制度机制落地运行并产生实效。

  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创新公开形式、重视媒体融合,形成以司法公开网站群为基础,微博、微信、手机APP、手机电视、新闻客户端等为辅助的多渠道、多媒体、多形式的公开格局,为当事人、公众准确、便捷了解司法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信息来源和便捷的司法服务。

  深化司法公开,有效破除了“司法神秘主义”,使得社会公众能够近距离了解司法、认识司法,进而理解司法、信赖司法,司法公信力得到明显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现。

  二、实效彰显:公开充分释放司法改革红利

  司法公开在服务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审检辩学法律职业共同体、服务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

  第一,司法公开体现法律的精神和权威。审判是基于一系列法律预设规则而开展的分配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过程,我国实体法与诉讼法构建起了完整、严密的审判规则体系。审判过程以当事人、社会公众看得见的形式,将诉辩主张、证据出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论等司法要素公之于众,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公开要素来判断审判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审判权是否在严格的诉讼程序和严谨的法律逻辑内行使,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司法公开不仅仅只是体现司法的权威,更重要的是体现法律的精神和权威,公正的司法使人们相信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第二,司法公开推动裁判标准趋于统一。得益于互联网时代司法公开平台的海量大数据汇聚,为打破了各地法院信息不对称的困局,也为我们及时发现、深度研究“类案不同判”问题,进而帮助法官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缩小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判差异提供了可能。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与法学院校、法律研究机构交流合作,基于公开数据开展专题审判质效数据分析,涌现出一批优秀研究成果。司法改革以后,相同类型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和各巡回法庭分别审理,或者相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分别审理,裁判尺度不统一,必然引起公众质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制度,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针对拟作出新的裁判尺度或者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这些改革举措都离不开公开数据。

  第三,司法公开提升法官职业化水平。随着司法公开工作不断走向深入,一些司法行为存在的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等现象逐渐暴露和显现,严重损害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在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司法公开原则的前提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应对、主动作为,下大力气重点整治办案过程中个别法官表现出的司法作风不严谨、工作态度不扎实、职业能力有欠缺等突出问题。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有媒体报道的一些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存在低级错误的情况,下发《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紧急通知》,提出裁判文书智能纠错软件的安装和应用、全面开展上网裁判文书的主动筛查、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建立完善裁判文书质量管控长效机制等多项工作要求,责令涉事法院跟进督办、严肃处理责任人员,并将整改情况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加强源头治理、狠抓监督管控,最大限度消除办案过程中的低级错误,捍卫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四,司法公开提供公民行为指引。司法裁判代表着国家对于公民行为的价值判断:裁判予以支持、肯定的,应当大力提倡、鼓励;裁判予以制裁、否定的,应当坚决杜绝、禁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指引,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裁判结果辨识和判断自己行为的价值和后果,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行为预期,选择更为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借助司法公开,积极开展诉前化解纠纷、法治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引导公民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还通过数据发布、专题报告、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第五,司法公开丰富法学教育研究。司法公开为法学院校提供了生动的案例教材,让法学教育研究从书本走向实践,近年来实证法学在我国的繁荣兴盛就是最好佐证。很多知名法学院校培养法科学生,已经不再满足于从理论到理论、从条文到条文的传统研究方法,更多的是鼓励学生搜集公开的裁判文书,运用数据分析方法发现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继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术研究。司法公开为法学教育研究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加强了学术界与实务界之间的对话沟通与智慧碰撞,也让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交叉学科找到了与法学的全新结合点。

  第六,司法公开助力司法改革。从近年来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整体态势看,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案多人少”矛盾,法官与法官之间、法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忙闲不均”现象。一个法官在一定周期究竟应该办多少案件?一个法院究竟应该配置多少法官员额?一个审判团队究竟应该配置多少审判辅助人员?都需要靠数据来说话。在过去的2017年,中国法院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完成,全国法院共遴选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面对全国法院新收案件持续高速增长的严峻态势,如何构建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在各级法院内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正确导向和良好氛围,是一个极为迫切且现实的问题。目前,全国已有多家高院制定了适用于本辖区三级法院的案件权重测算法,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员额动态调整的辅助手段,而配置权重系数所依据的,正是大量公开或者半公开的司法过程性数据。只有数据的客观、直观,由此构建的评价体系才能够具有说服力,由此得到的评价结果才能获得广大干警的认同。

  三、砥砺前行: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获得感”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所处的外部条件发生了三个方面的重要变化:

  一是,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必须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立足审判职能、创新为民措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二是,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综合配套、纵深推进的新阶段,“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逐渐落地生根。如何既做到维护这一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又要做到“放权到位、监督有效”?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开拓思路、创新方法,建立健全与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体系,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统一裁判尺度、科学配置资源、提升审判质效。

  三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大数据产业正在成为新的国家经济增长点和国际竞争硬实力。我国相继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人民法院当然不能置身事外。经过几年的发展,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智慧法院初步建成,“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与人民法院工作深度融合,为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了坚实基础。

  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司法公开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不足,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人民法院应当敢于迎接挑战、善于把握机遇,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定不移地深化司法公开,落实全面公开原则,探索司法公开新途径,促进高效公正廉洁司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裁判文书公开方面: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确保裁判文书依法全面及时公开;进一步强化审判程序性诉讼文书自动生成、裁判文书智能纠错、隐名处理等软件系统的普遍、强制应用;建立完善裁判文书质量管控长效机制,完善文书各环节校核工作的责任制,不断提升法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坚决杜绝裁判文书“带病用印”“带病送达”“带病上网”等现象。

  庭审公开方面:不断加大庭审公开工作力度,聚焦关乎社会生活、民生领域的重点案件;综合运用网络直播、视频录播、图文直播等方式,扩大庭审公开覆盖面,确保庭审公开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妥善处理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关系,运用延时传输、图文直播、音像处理等技术手段,依法保障当事人、证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方面: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确保自9月1日起,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所有新收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均应全面、及时、准确地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加强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设,用足用好全国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推动诉讼文书多渠道送达,切实解决中基层法院“送达难”问题,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便群众诉讼。

  经过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五年来的辛勤付出,司法公开正经历由数量向质量、生产向应用、自发向标准、分散向集中、被动向主动等多个方位的历史性转型。更为重要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开创了一个以互联网为媒介、政府为主导、全民可共享的数据开放新模式,为我国其他领域的数据开放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有益范本。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既要反对大数据“无用论”,也必须警惕大数据“万能论”。一方面,人民法院亟待解决司法大数据存在的结构不完整、覆盖不全面、质量不理想等诸多难题,重点提升及时、准确生产大数据能力,剔除无效、被污染数据,改善数据置信度、夯实数据基础;另一方面,司法大数据也好,法律人工智能也好,首先还要尊重司法规律、尊重法官主体地位,辅助办案人员依法、规范、充分、有效地行使审判权。良性司法,彰显的是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和人文关怀,这是现阶段任何算法和技术都难以替代的。

  期望通过全国法院干警锐意改革、攻坚克难、全面推进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明天更加美好,中国法治的明天更加美好!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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