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企业数据保护的财产权化路径
2018-11-08 08:52: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在《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撰文指出:企业是推动支持当前数据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企业积极投入大量技术、资金和人力成本,是大数据得以形成和运营的关键前提。但企业投入数据经济的意愿和努力,最终取决于企业数据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和有效的法律保护。目前,从私法保护角度来说,企业数据保护走岀借用传统法律的策略转向数据新型财产权化新机制,时所必然、事所必然。

  数据财产权化设计应该注意,企业数据保护本身不仅仅承载企业追求经济化的功能,同时还具有多重功能的聚合性和所涉利益关系的交织性,这些导致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路径的设计非常复杂。它形式上虽采取私权形式,但与民法上典型的财产权不同,需要兼顾多种功能、多种利益协同的保障要求,因此无法采取简单意义的财产权构造,而应当建立一种具有极强协同性的结构系统,体现为一种以私益结构为核心、多层限制为包裹的复杂法律秩序构造。

  在功能上,既要有利于充分刺激数据制作者的积极性,又要维护数据相关的各种功能和利益关系;在构造上,不是简单赋予权利人一个完全自在自为的利益空间,而是在赋予权利人必要私益基础上,同时设定诸多条件和活动限制,从而达成数据关联利益的平衡。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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