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取得共有不动产 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2018-11-08 09:09: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范春忠
  【案情】

  被继承人滕某生前名下登记有一套房屋A,并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滕甲、滕乙、滕丙。2018年初,滕甲以遗嘱继承为由将滕乙、滕丙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认定滕甲、滕乙、滕丙对被继承人滕某所有的房屋A分别拥有50%、30%、20%的所有权。判决生效后,因家庭矛盾三继承人未能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A变更登记到三人名下。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滕甲以分割共有物为由又将滕乙、滕丙起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中,三位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诉讼只是确定了各自对房屋A的所有权份额,但在判决生效后,三位继承人未能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A仍然登记在被继承人滕某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位继承人均不得请求法院分割房屋。故应裁定驳回滕甲的起诉。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生效判决,三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滕某名下房屋A拥有的所有权份额得到确定,该物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无须进行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应当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滕甲要求对房屋A进行分割,实际是三位继承人之间相互转移或对外转移其对共有物的应有部分,性质上为处分行为,依据“非经登记不得处分”的上述规定,三位继承人均不得分割按份共有的房屋A。

  其次,三位继承人继承房屋A后,如依法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则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而在房屋A登记为三位继承人按份共有后,如经共有物分割纠纷后,又将房屋A在三位继承人之间相互转移或对外转移,则仍然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本案中,滕甲在对共有房屋A的所有权份额确定后,未经依法进行登记径行要求对共有房屋A进行分割,不论采用协议分割、竞价分割或折价分割,如法院判决将共有房屋A直接由被继承人滕某转移登记到其他继承人名下或转移登记给其他人,都会发生偷逃国家税费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可以依法向当事人释明上述情况,告知其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滕甲坚持要求分割共有物,则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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