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暴力抗拒执法、伤害法官案
2018-11-12 16:14: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8日,被执行人王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依法对王某进行司法拘留,其间,王某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抗拒,致使三名法官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其中一名法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一审法院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做出的刑罚并无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院裁判得以执行,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抗拒执行。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王某未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法院执行行为采取近乎漠视的态度,且在法院工作人员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时,暴力抗法、严重阻挠案件执行,造成三名法官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行为性质恶劣,被认定构成妨碍公务罪,依法判处承担刑事责任。该案对被告人而言教训十分深刻,对社会具有警示意义。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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