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发金、徐全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2018-11-13 12:03:45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刘伟因被故意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后其父母刘发金、徐全容无偿捐献了刘伟的肝脏和肾脏。2016年9月6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10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三涛有期徒刑六年;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兴伟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余复赛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令四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发金、徐全容经济损失59万元。宣判后,余峰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刑终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抢救刘伟,其父母已支付医疗费近14万元,但四被告人仅赔偿到位4万元,刘家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难,靠举债度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依职权告知,刘发金、徐全容向该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裁判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刘发金、徐全容系农村低收入家庭,又因抢救被故意伤害的唯一儿子刘伟支付大额医疗费,但刘伟仍然不幸去世,致二申请人经济和精神遭受双重打击,生活陷入急迫困难,属于应予司法救助的情形。在刘伟去世后,二申请人无偿捐献其肝脏和肾脏,挽救了三位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应予褒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刘发金、徐全容司法救助金9万元。

  【典型意义】

  恶性人身伤害类刑事案件不仅会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且往往会产生高额的医疗费用,使众多家庭难以承受,故现有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将其作为重点救助范围加以规范。对于这类情形,既要救早救急,也要从优用足救助金。本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在审判程序中就对被告人赔偿能力进行了核实判断,据此及时依职权告知申请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而且在一般考量因素基础上特别考虑了其捐献器官情节,据此从优用足救助金。如此,既缓解了被害人家庭的急迫困难,又褒扬了申请人所具有的善举,从而在物质、精神上给予申请人以最大程度的精神慰藉,充分体现了“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的司法救助制度效益,以及传递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能量。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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