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 向侵权人追偿获支持
2018-11-15 10:37:55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经办案法官主持调解,被告张某、吴某某三日内支付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000元;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15时30分左右,吴某饮酒驾驶小车与刘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两驾驶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两驾驶员均属醉酒驾驶,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吴某驾驶的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刘某的亲属因此将被告张某和原告诉至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28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124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某、罗某、罗某某110000元,赔偿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现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垫付义务,依法获得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110000元。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上述协议,纠纷得以解决,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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