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拒执人自行腾空价值千万元厂房
2018-11-16 16:03:26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中国法院网讯 (尧丽媛 唐渊)  2018年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秦树忠带领执行局干警前往兴安县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临桂支行(以下简称:深圳农商行临桂支行)负责人、兴安县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到场见证移交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全部机床设备给购买方,清空厂区依法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欠深圳农商行等银行,共计本息两千多万元。2013年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依法所有并有权处分财产为最高额抵押担保与深圳农商行临桂支行签订了一份三千万元的授信额度的《授信合同》。2013年6月到2016年12月,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尚欠深圳农商行临桂支行的借款本金为9757881.95元、利息为258444.34元、罚息为290959.52元、复利为6918.83元,合计10590405.92元。临桂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当事人申报财产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除抵押物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17年,申请人依法向临桂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抵押物坐落于兴安县工业集中区城西产业园某区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房产进行拍卖,临桂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抵押物进行三次拍卖、变卖,均无人参加竞买而未能成交。2018年4月其他执行债权人兴安县财政局依据兴安法院判决书向临桂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同年6月深圳农商行临桂支行和兴安县财政局通过协商,达成以物抵债方案:一、将被执行人抵押物以变卖价交付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兴安县财政局债务;二、剩余价值由其他执行债权人兴安县财政局(或找意向买家)在执行裁定书生效后支付给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临桂支行;三、被执行物之前若欠有税费,由其他执行债权人兴安县财政局负责解决;其他执行债权人兴安县财政局依据临桂法院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兴安县工业集中区城西产业园某区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房产进行招商引资,2018年7月买受人某储能公司中标,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将厂区内机床设备搬离,8月兴安县财政局向临桂法院申请强制清场进驻,临桂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搬迁公告。

  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行将厂区内机床设备搬离,10月兴安县财政局再次向临桂法院申请强制清场进驻,执行法官电话与被执行联系告知被执行人根据申请人申请希望其自行将厂区内机床设备搬离,并在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大门口张贴搬迁公告,临桂法院将于2018年11月13日10时进行强制执行。

  11月13日10时许当临桂法院执行干警抵达现场时,兴安县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告知执行干警,被执行人已自行联系买家变卖了厂区内全部机床设备并签署了相关合同,现买家已在勘察设备,相关技术人员也会在近几天陆续进场,因厂区内机床设备过多,拆卸、搬离时间较长(初步预计需要十五至二十天左右)购买方希望法院能给与。在听取兴安县财政局相关负责人的汇报后,临桂法院副院长秦树忠、执行法官现场组织相关单位兴安县财政局、深圳农商行临桂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临时负责人、协商,经过几个小时的协商最终决定给予设备购买方十五天时间(11月28日)完成对厂区内全部设备拆除、搬迁,最迟11月30日完成,临桂法院、兴安县财政局、深圳农商行临桂支行协商决定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督,直至厂区内全部设备拆除、搬迁,将厂区顺利移交给买受人。
责任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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