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借钱21万元后迟迟不还 法院判决还本付息
2018-11-19 14:45:12
     中国法院网讯 (吕鑫 李晓丽)  男子因工厂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21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还本付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被告王涵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张婷借款20万元,原告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20万元,同年6月左右被告通过原告的信合富秦金卡刷款1万元,两笔借款至今均未归还,原告故诉讼来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涵在原告处借款21万元,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一节,由于借款时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期内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对逾期利息可以依据原告的请求按照年利率6%支付,起息日期,原告称2016年其已向被告主张权利无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但原告向法院起诉证明原告已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给付之日。综上,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王涵向原告张婷返还借款21万元并以21万元为基数,从起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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