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合伙人生意起纠纷 动手打人被判刑八个月
2018-11-20 14:02:03
     中国法院网讯 (李昱祺)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医药费四千余元。

  刘某与被告人王某系同学关系。双方就共同经营煤炭生意一事发生纠纷。2017年12月26日,刘某电话告知王某将到其家里就合伙经营煤炭生意进行结算。次日早上刘某来到王某家,结果结算中二人发生争执,刘某持一塑料凳朝王某打去,王某躲开,随后王某持家中一铁水管击打刘某头部。被打后刘某拿了两把菜刀来砍王某,王某逃出家门并向派出所报警。经法医鉴定,刘某左头顶部有三处头皮挫裂伤,创口累计长11.2cm,创周肿胀,系暴力致伤头部软组织挫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与他人经济纠纷中,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应相应承担因其伤害行为所造成的他人经济损失。刘某在与王某经济纠纷中先动手打人引起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王某的民事责任。王某致伤刘某,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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