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售卖假冒“浪莎”袜被判赔偿2.4万元
2018-11-22 08:47:55
     中国法院网讯 (倪栋威)  终端销售标有“浪莎”商标的袜子,但被品牌方发现系假冒产品,“浪莎”将两家销售商和他们共同的供应商诉至法院,要求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共5万元。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销售商启东市好又好超市和好又多超市启东大兴加盟店、供货商南通市崇川区丽之华针织品批发部停止销售侵犯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第3059143号“浪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丽之华针织品批发部并赔偿浪莎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2.4万元。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工具商标局核准,浪莎公司注册了第3059143号“浪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4月13日。

  2018年4月8日,浪莎的委托律所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公证,要求对好又好超市和好又多超市大兴店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和证据保全。其后,公证人员随该所委托代理人来到上述两家超市,委托代理人在两家超市以消费者身份购买浪莎袜子各购买浪莎袜子两双并取得票证。公证人员对购物现场和所购物品拍照,并将其中各一只袜子封存。

  庭审过程中,在确认涉案公证购买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拆封。浪莎公司作为“浪莎”品牌持有人,当庭指认上述袜子为假货,并非出自其公司。上述两家超市认可袜子系各自店铺出售,丽之华批发部认可袜子由其向上述两家超市出售。

  启东法院查明,丽之华批发部系浪莎公司授权经销商,代理销售浪莎公司的“浪莎”系列产品,双方多年来素有业务往来。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浪莎公司系第3059143号“浪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向侵犯“浪莎”商标专用权的他人主张权利。好又多超市大兴店和好又好超市销售的涉案物品非浪莎公司所生产,属假冒商品。好又多超市大兴店和好又好超市销售了侵犯“浪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好又多超市大兴店和好又好超市辩称涉案商品系从丽之华批发部合法取得,结合个体工商户经营模式、经营规模,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知道商品存在侵权,依法予以采信,好又多超市大兴店和好又好超市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丽之华批发部辩称其系浪莎授权经销商,所售浪莎系列商品均由浪莎公司供货,但在浪莎公司指称涉案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且并非其提供的情况下,丽之华批发部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经销商对账及发货查询系统截图均未能直接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自浪莎公司,因此不予采信,丽之华批发部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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