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答卷 议改革 展愿景
——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综述
2018-11-22 23:53: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士辉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增强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局。”

  11月22日,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会前就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要求,引起与会代表们的强烈共鸣。

  时间是见证者和推动者。2015年11月,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在福建省上杭县召开,会议强调“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提升绿色发展司法保障水平”。

  三年时间过去了,全国各地环资审判工作交出了怎样的答卷?实现了哪些跨越式发展?有无有价值的制度机制创新?下一步的环境司法蓝图如何科学谋划?

  带着相同的环保情怀,来自不同地域的环资审判战线的法官们齐聚中原,大家交流经验、问计改革、切磋难点、收获满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和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开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境界。

  围绕环资审判专业化建设、审判机制创新、裁判规则实践探索、队伍建设新跨越等热点问题,与会代表展开了深入探讨。

  高举司法利剑 严格公正司法——交出让人民满意的民生答卷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交出了一份让人民满意的民生答卷。

  天更蓝——

  2016年7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该案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雾霾公益诉讼第一案,为今后环境公益诉讼正确和有效地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地更绿——

  2017年8月28日,备受关注的宁夏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结案,8家被诉企业承担近5.69亿元用于修复和预防土壤污染,并承担环境损失公益金600万元。

  水更净——

  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泰州常隆农化等6家企业因违法处置废酸污染水体,应当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这起由环保组织作原告、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对其他企业形成很强的威慑性。

  全国各地法院铁腕治污的决心彰显,重拳频出,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更有保障——

  今年初,湖南法院开展保护湘江“母亲河”、洞庭湖“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潭衡高速公路噪声污染案件、衡东儿童血铅超标案件等一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案件,经积极审理、调判结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联凯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经过山东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涉案企业主动拆除风力发电机组,保护了候鸟的迁徙和繁衍,维护了海岛的生态环境。

  坚持创新引领 完善制度机制——推进审判专门化改革卓有成效

  审判专门化堪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牛鼻子”。

  为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事业取得跨越式发展,必须以审判专门化为总抓手。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创新引领,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一组数据格外亮眼:截至今年9月,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1040个,其中22家高级法院、105家中级法院、258家基层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

  专门机构建设,犹如一个个环保支点,把大江南北的宜居梦稳稳托起——

  各地结合审判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设立专门机构,既有环境资源审判庭,又有专门合议庭;既有派出法庭,又有巡回法庭。福建、河南、江苏、贵州、云南等较早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法院始终保持机构发展的强劲动力,持续调整优化机构布局。国家发改委将福建“加强生态环境与司法衔接,实现区县市生态环境审判庭全覆盖”作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七条经验之一。四川、湖南、重庆法院虽然起步较晚,但起点高、后劲足、发展快,在机构建设方面积累了新的有益经验。甘肃将矿区法院职能调整为专司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对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法院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

  案件归口审理和集中管辖的探索,像一盘好棋,在全国有序铺展开来——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于2016年4月开始逐步受理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基本实现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有16家高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归口审理模式。云南、浙江、江西等地高院出台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为科学界定环境资源案件范围提供了有益思路。各地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模式。上海、河南、甘肃、海南等地高院结合本地区环境资源保护特点,探索实行辖区内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跨流域集中管辖。

  协调联动机制,胜似一个握紧的拳头,重重砸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北京、天津、河北3家高院签订《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共12家高院签订《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对京津冀、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进行了有益探索。中共重庆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福建定期召开省政府、省高院共同参加的府院联席会议,有效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共治环境治理格局。河南、贵州、云南、河北等多家高院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有效促进区域生态环境统筹保护。

  自然恢复为主 创新审执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治污,更要复绿。

  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在日渐凸现它的生态效益。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智慧,通过创新裁判方式和执行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及时和有效修复。

  生态环境破坏容易而修复难,司法对此积极作为。福建、江西、河南、贵州、江苏等地高院出台专门意见,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做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

  让受损的生态再焕新颜,司法的力量无处不在。

  贵州、浙江、河南法院积极探索禁止令在诉讼中的作用,避免环境侵权行为造成更大损害。江苏法院判决污染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重庆法院判令污染者在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加大了污染者违法成本,有效防范了污染行为再次发生。贵州、山东、江苏、重庆法院积极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裁判方式。

  司法修复生态环境的实践越来越常态化,已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助推器”。各地积极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履行、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制度,推动责任落实到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在省级层面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资金账户,为推动落实环境修复责任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回应时代命题 加强规则研判——推动环境司法能力稳步提升

  保护生态环境,要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

  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公正司法,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制度创新与制度落实并重。

  最高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要求,先后出台《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性文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各高级法院也结合辖区特点,制定出台多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指导意见。

  将生态司法保护蓝图转变为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果,要充分发挥人的因素。

  各级法院多措并举,努力打造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博士合议庭;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名全国优秀法官配备到环境资源审判岗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武汉大学、天津大学增设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践基地,并在浙江湖州等6家中基层法院增设司法实践基地,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有力智力支持。

  全国各级法院倾听时代足音、迈开时代步伐,积极完善环境资源裁判新规则,积极回应时代赋予的新命题。

  江西法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创立“环境损失计算五结合法”,并在全省法院推广;贵州于2017年3月发出了全国首例磋商协议司法确认书,赋予赔偿协议以强制执行力,该项制度创新直接被纳入到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之中;云南创新责任认定规则,借鉴容忍限度理论探索完善环境资源损害责任认定规则;江苏异地补植、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等经验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认可和推广;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非法填埋医疗废物案,对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过去的三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呼应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勇于改革创新,逐步走向成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再次扬帆起航,为建设美丽中国激浊扬清,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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