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用假名字打欠条不还款 事后藏匿被判刑
2018-11-28 15:41:36
     中国法院网讯 (吴涛 王振辉)  吕某与姚某用假名字与他人做生意,用假名字打欠条,事后更换联系方式藏匿起来。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诈骗案,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查明,被告人姚某、吕某在浙江省某镇租赁门面做阀球生意。期间,被告人姚某以虚假的身份联系五河县加工阀球的刁某某,双方谈妥价格,刁某某向其销售阀球;因姚某与王某某认识,被告人吕某便用姚某向其提供的安徽省五河县加工阀球的王某某手机号码,使用虚假的身份与王某某谈妥价格,由王某某向其销售阀球。时隔近一年,刁某某向被告人姚某索要所欠阀球货款,姚某以虚假的应建军身份出具82418元欠条,之后还款2万元即更换联系方式,回浙江省老家藏匿。次月,王某某向被告人吕某索要所欠阀球货款,吕某以虚假的身份出具152317.5元欠条,后更换联系方式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退出全部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刁某某,并取得了刁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以虚假身份、隐瞒真相的方式与他人做生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某、姚某在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五河县没有管辖权的辩护意见及姚某没有诈骗故意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不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其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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