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2018-11-28 20:25:1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中安公司经营的粗铟工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中安公司与珊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珊田公司为中安公司的粗铟生产提供资金支持,珊田公司派人参与中安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购销,并约定了盈利分配比例。中安公司与沿江公司签订合同,沿江公司分8次非法向中安公司提供铅泥291.85吨,珊田公司支付沿江公司用于非法采购危险废物款项65万元。博凯公司负责人杨志坚与中安公司签订合同,由博凯公司向中安公司提供机头灰、铅泥,进行非法提炼利用。博凯公司分12次向中安公司提供机头灰149.14吨。龙天勇公司将机头灰与中安公司非法置换铅泥,分17次向中安公司提供机头灰351.29吨。沿江公司、博凯公司、龙天勇公司向中安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共计792.28吨。中安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含镉、铊、镍等重金属及砷的废液、废水,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直接排入袁河和仙女湖流域,造成新余市第三饮用水厂供水中断的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清除污染及环境应急处置费用9263301元;各被告对袁河、仙女湖流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991610元和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监测费用等9952443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安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向袁河偷排重金属污染物直接导致本次污染袁河、仙女湖流域生态环境事件,对环境侵权损害后果具有重大的过错;中安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资金来源于珊田公司,珊田公司对环境侵权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龙天勇公司、博凯公司、沿江公司分别向中安公司非法提供危险废物,对环境侵权损害后果亦具有一定的过错。中安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珊田公司、龙天勇公司、博凯公司、沿江公司分别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各被告人立即停止违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向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应急处置费用、应急监测费用及专家技术咨询费、评估费;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承担合理的律师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在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长江中下游江河湖泊众多,流域生态功能退化严重,接近30%的重要湖库处于富营养化状态,生态环境形势严峻。本案中,中安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偷排重金属污染物直接导致袁河和仙女湖流域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系直接的污染者。中安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资金来源于珊田公司,龙天勇公司、博凯公司、沿江公司则分别向中安公司非法提供危险废物,均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民法院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侵权主体过错程度等因素,参考专家意见,将危险废物的绝对数量作为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判决五家公司按比例承担责任,并在省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有效保障了重点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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