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莲湖区法院异地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8-11-29 09:38:33
     中国法院网讯 (海霞)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顶着寒冬天气,奔赴安康市汉阴县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汉阴县人民法院大力支持配合协助下,干警们翻山越岭,克服种种困难,徒步泥宁山路湾湾地顺利到达十多公里的高峰山,成功扣押这辆挖掘机。

  2017年2月21日,申请人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西安的被申请人李某军签订了购买住友SH260-6挖掘机一台的买卖合同,车辆总价130万元,首付款29万元,分十期还清剩余购车款。2017年3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西安市公证处签订了买卖合同公证书。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后,李成军即不再偿还购车款。

  2018年6月6日,申请人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了2018西证执字第66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作出后,李某军履行了20万购车款,随后李某军再未履行任何给付义务。

  9月21日,申请人向莲湖法院申请执行,当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615918元。该院受理后,立即向被执行人李某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理由,也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法官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军将该挖掘机转移在安康市汉阴县高峰村鸡窝梁施工使用中。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破解执行难工作,该院研究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所以,才有本文上述开头一幕。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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