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明的简约之道
2018-11-30 09:25: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玺 李鑫杰
  古往今来,法治建设中时常呈现从简到繁、化繁为简、循环往复、不断提升的历史规律。中华传统法律文明在法律创制层面,长期秉承简约之道,此于当代“法治中国”建设或许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先秦思想家老子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令简约”理念是对历代治乱兴衰历史经验的深刻省思,也是支配中国数千年立法走向的精神指引。以简约作为基本标志的良法善治,成为评价不同时期法制状态的重要标尺。

  中国法制兴替历程之中,最早遭遇繁密诟病者非秦律莫属。秦朝律法的庞杂繁难,确实已为《云梦秦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等出土文献所证明。秦亡汉兴,高祖行三章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开删繁就简之先河。后继君臣填以无为,从民之欲,最终成就“文景之治”的盛世格局。北周初立,文帝曾先后三次更定条制;李唐开基,高祖创制约法十二条,“务从宽简,取便于时”,法令简约逐渐具备了鼎故革新的象征意义。与此同时,“简约”也是古代评判法令创制水准高下的重要指标。如代表北朝立法最高水平的《北齐律》,即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于世。其后继者《开皇律》亦有“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之美誉,作为东方法制枢轴的《唐律疏议》,更彰显了削烦去蠹、务存宽简的鲜明特色。可见,先秦道家所倡导的疏阔简约立法理念,已经成为古代法律创制的基本导向。

  值得注意的是,“法令滋彰”是历代法令厘革中时常遭遇之痼疾,如北周《大律》之“烦而不要”,南宋条法式类之“条目滋繁”,清例之“愈滋繁碎”,凡此种种,均与立法简约的精神主旨相背离,故为史家所讥。在漫长的法律实践中,“简约之道”理念孕育了慎令、尽理、宽平等理性因子,并在古代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领域中得到长期贯彻。

  “慎令”是法律创制的基本态度

  《尚书·周官》有“慎乃出令”的古训,“慎令”为从政之本,“令出必惟行之,不惟反。改若二三,其令乱之道”。“慎令”是古代立法者平衡社会变迁与法律创制二者关系的主要举措。自西汉始,法令简约成为仁政德治的标志之一,然而,“三章之法”至简,不久即有《九章律》问世,其实仍以《法经》《秦律》为宗。此后,为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修订法令成为任何时代必须直面的重大问题。如《宋刑统》号称终宋之世行用,其实,在宋代司法实践中却是编敕、编例等大行其道。《大明律》颁布后,因其“日久而虑精”,朱元璋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却无法预知明代“应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纷而弊愈无穷”的尴尬局面。可见,法律的修订势在必行,但在修订法律时秉承何种态度,则是法律创制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慎令”古训成为支配古代法律创制的重要导向。所谓慎令,即要求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修改、废除等环节,保持审慎克制的态度,注重从立法技术角度解决律条滋蔓、法例交杂的问题。

  古代“慎令”理念所衍生的两种思维模式值得高度关注,一曰“减法思维”,二曰“久行思维”。历代立法者面对不计其数的敕、律、令、例等,往往强调删减归纳,通过调整体例、厘正篇目、变更形式、增加疏解等多种手段,在保障法律连续性稳定性的同时,适应社会变迁的现实诉求,故修订法律往往有“删修”“删定”之谓,可以认为,“删削”集中体现了古人修律的目的与方法。

  西汉末年,科令暴增问题日益严峻,“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臣下屡有蠲除之议。自曹魏始,采取删约旧科、区分律令、增广篇目等途径,大幅删减正律数目。《晋律》厘定为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北齐律》进一步将正律约省为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开皇律》最终确立十二篇,五百条的立法格局,并对唐宋之际五百余年法律产生了直接影响。

  与现代按照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划分法律部分的做法类似,中国古代为应对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而异常重视法律分类,由此,令、科、比、格、式、典、例、故事等,也成为正律减负的重要载体。法令不可轻出,尤忌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减法思维”支配下的法律体系确立以后,古代立法者长期恪守“久行思维”,即强调法令稳定,由此推动主者守文和百姓守法。西晋律学家刘颂认为:“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后周显德四年,世宗诏中书门下删定律令,强调务从简要,“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止要谐理省文,兼且直书易会”。辽道宗大安五年诏说:“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国治,简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时,使民可避而不可犯。”北宋欧阳修在《新唐书·刑法志》中对于法令简约与久行的关系有高度概括:“法令在简,简则明;行之在久,久则信。”法治以创制良法为前提,良法又以简约便宜为特色。守成平之国,用长行之典,此于立法、修法之际,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尽理”是法律创制的衡量尺度

  关于法律创制之优劣认定,自古即有“尽善”与“尽理”之争。汉魏以降,先贤已敏锐地洞察到成文法典之局限。西晋元康年间,尚书裴頠指出:“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诚不能皆得循常也。”刘颂更将“尽善”视为治国理政之阻碍:“夫法者,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

  首先,所谓“尽善”,即时人常言法制之完善。而任何法律均无预设全部法律问题之必要,也无预设全部法律问题之可能。所谓完善,并非是对某一特定时期立法结果的客观评判,而是法律创制不断趋近的终极目标。意欲创制尽善之法,在逻辑上即与“善法”本身相互抵牾。受所谓善法臆想支配,所谓完善路径往往表现为扩充律条、单行立法、增加解释等基本手段,而上述所谓完善法制路径的诸多弊端早已暴露无遗。汉武帝时因奸宄滋甚,增律五十余篇。律令渐繁,禁网渐密,出现“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徧睹”的境遇,此为扩充律条过限之弊。秦汉律、令、科等法律形式之间界限模糊,除律令本身膨胀之外,律外旁章科条的激增,成为法律繁碎琐细的主要原因。据《晋书·刑法志》:“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由于法律体例不清,类目不明,各类重复矛盾现象遂无从避免。

  因此,法律创制需以认识法律功能、查明法律机理为基本前提。单纯“加法思维”支配下的增设条目和单行立法绝非良法善治之道,甚至可能产生“条约既繁,典者不能徧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的严重后果,此为单行立法过度之弊。

  与此同时,还应客观认识法律解释的功能。自汉代时,中国即有官私注律的传统。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律令规定与法律解释的激增,直接导致执法与守法之困窘。魏明帝下令“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但取郑氏难免偏颇,此为法律解释滥行之弊。以上三弊,智者不可不察。传统立法的“尽理”思想演绎出“蠲其苛秽,存其清约”的修律观念,“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的解释标准,以及因时定例,以例辅律的造法观念等,为传统法律创制与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

  与“尽善”相对应,所谓“尽理”,即在认同法律局限性的基础上,主张法律创制应符合天理、事理、情理、法理,并在司法裁判中一定限度允许法官据案权断,由此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融通,保障道德秩序、法律权威与法律权益的有效维护。古人云,“大道至简”,法律创制应秉承简约理念,将“尽理”作为衡量法律创制成果的基本尺度。

  “宽平”是法律创制的评判准则

  孔子曾说:“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这里的“省”,正是减除之意,意在禁恶于未然。如果不失其罪,事止听讼,则属舍本逐末之举。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约法”与“省刑”时常互为表里,相伴始终,刑罚惟中、刑制宽平成为历代立法者追求的理想境界,蜚声世界的《唐律疏议》正因为“得古今之平”,成为中国优秀传统法制的杰出代表。可以认为,简约是宽平的基础,宽平是简约的表征。由此,多次法制变革均与革除弊政、废除酷刑直接关联,“宽平”成为评判法律简约与否的准则之一。

  三章之法因蠲削烦苛,遂使兆民大说,为汉代四百年基业奠定坚实基础。其后除“挟书律”“妖言令”“收孥连坐之法”等,均是宽平思维支配下的法制简约举措。其后,刑罚宽平成为推动法令简约的重要路径。譬如曹魏厘革妇女从坐之法,北魏限制门房之诛,杨隋革除枭首轘身。至贞观修律,房玄龄等除断趾法,创加役流,祖孙兄弟缘坐均从配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旧唐书·刑法志》说:“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凡削烦去蠧,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法令繁易程度直接制约着执法状况与守法水平,吴元年,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等议定律令,曾对中国法律简约主义予以集中概括:“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令繁杂往往与刑罚严酷相伴始终。《盐铁论》中说“秦法繁于秋荼,网密于凝脂”,法令的极端严密,并未有效催生法治的因子。宋代实行配隶制度,时常“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配隶条目滋繁,无所遵守,其繁杂程度远胜隋唐流刑。祥符年间,刺配之法仅四十六条。至庆历时,增至一百七十六条,淳熙年间增至五百七十条,其刑又分十四等,此外尚有编管、羁管、安置等不在此列。秦、宋二朝法度不可谓不备,禁网不可谓不密,然法律运行,纲纪失序,轻重失衡,其政之衰实属必然。当然,现代法治状况的评判,早已超越刑罚宽严一隅,但公正、权益、诚信等理念的嬗变与运行,均应视作宽平思想的自然伸延。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基本方针,其中,“科学立法”则是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前置条件。中国传统法律之发达,曾经多次经历由简入繁,化繁为简的历史进程。由于革新与传承并举,删削同增补并存,最终使传统中华法律文明薪火相传数千年而不绝。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关于“科学立法”的科学理解与科学诠释,应当成为当代立法者的迫切任务。“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从历史中找到相似的事件,现实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也都有着历史的成因。要追根溯源,进行历史回放,把当前遇到的问题与挑战放到历史的时空中去认识。”在法律实践中吸纳与践行以慎令思维、尽理思维和宽平思维为主要特征的“简约之道”,或许应当成为当代法律创制的路径之一。

  (作者分别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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