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乘客拉扯公交司机引发车祸
被认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一年
2018-12-07 14:41: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王威
  日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被告人陆某于2017年7月,在乐清一辆公交车上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进而动粗,致使公交车与一轿车发生刮擦。近日,乐清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陆某今年54岁,去年7月1日中午,陆某在朋友家聚会,喝了不少酒。聚会结束后,他打算乘坐公交车前往虹桥镇。这时候杨某驾驶的公交车靠站停车,由于杨某停靠的位置离陆某比较远,陆某就认为杨某是故意将公交车停在较远处,于是在上车后和杨某发生口角纠纷,后被群众劝开。杨某驾驶公交车继续前行,陆某坐定后,和杨某又开始相互辱骂,之后更是冲到杨某身后,用手抓住杨某头发并将其头往下按,造成公交车方向盘失控,和对向行驶的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万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杨某立刻报警,陆某发现情况不对,趁人不注意赶紧溜走了。等酒醒后,陆某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表示自己当时喝酒后,情绪过于激动,没有控制住自己的行为。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车损失价值人民币6712元。案发后,陆某已和被害人杨某就人身损害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殴打驾驶员,危及车辆行驶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两车刮擦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陆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已对被害人杨某进行了赔偿,并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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