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乐清“会案”风波:罪名已成回忆
2018-12-10 16:20: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孟焕良
  “这个世界上,除了若干个心碎的家人,很少还有人记得曾经有过一个叫郑乐芬的温州妇人。”十年前,财经作家吴晓波在《经济观察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文章开头说。

  1986年,一场历史罕见的“抬会”风波席卷了浙江乐清的20多个乡镇,波及了邻近多个县(市、区),20多万人被卷入,8万多个家庭负债累累,引发社会大动荡,引起全国乃至海外的关注。

  为平息风波,乐清先后惩治会主40多人、诈骗分子53名,30多人被判处徒刑。其中,作为两个大“会主”,郑乐芬与李启锋的涉案金额占了全市“会案”金额的半壁江山,分别以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死刑。

  1988年,真实记录这次“抬会”始末的长篇小说《怪胎》,成了温州作家李涛的成名作。三十年后再回首“会案”风波,这场近乎疯狂的金钱游戏不该被忘记,悲剧不能再重演。

  ■民间“聚会”的变种

  据了解,“会案”作为浙江民间独有的一种非法集资方式,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把传统的、低息互助形式的、金额不大的“聚会”,变为以高利率为诱饵,吸收大量现金后进行货币经营的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它最初出现在几个人之间,个人都出一笔钱,形成一个互助性的“会”,用钱的人付给其他人高于银行的利息。

  资料显示,在1984年前后的温州,以这种方式进行流通的民间资金超过3亿元,成为当地私人企业发展最重要的资金动力。

  原乐清县调处民间债务办公室主任张守奎介绍,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乐清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早,1985年前后,大批群众脱贫致富,手头持有大量闲置资金;另一方面,前店后厂模式的家庭作坊遍地开花,需要大量周转资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资金供需的矛盾,把古老的民间聚会,演变为新型的经济犯罪活动——“抬会”。

  “为什么叫‘抬会’?第一是把利息抬高,第二是把会额抬大,从原来的‘单万会’,抬到10万会、50万会、100万会。”张守奎说。

  “抬会”的大小会主都是各村有头有脸、能说会道的人,多数是一些女能人。虽然她们中间有的人文化程度不高,但还是把很多有文化的人都给骗了。据资料统计,乐清全县30%的群众卷入其中,其中柳市镇和海屿乡是重灾区,有大约70%的农户参与。

  “到后来大家像疯了一样,钱拿来,就用尺子量一下,或拿秤称一下,很多人是几十万元入会,数额差一点没关系,钱都堆在地上。”张守奎回忆,一些会主是文盲或半文盲妇女,靠“肚皮账”记忆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资金往来,这也为后来清账增加了难度。

  ■大会主成了炙手可热的“大财神”

  郑乐芬是个普通的家庭妇女,丈夫蔡胜南是县汽车客运站的职工。据熟悉的人回忆,郑乐芬长得圆脸胖身,为人热情大方,她没有读过几年书,结婚后就在家里做点针头线脑的小生意。

  1985年9月,郑乐芬夫妇合谋组织了“民间金融互助会”(俗称“平会”)。同年10月,又将“平会”转为高利润为诱饵的“抬会”,郑乐芬为会主。其经营方式是:先由会员向会主缴纳大额会款,然后由会主分期返还会员,或者由会主先行付给会员大额会款,再由会员分期返还给会主。由于入会利息很高,导致该“抬会”规模迅速扩大。

  不到一年的时间,该会居然拥有大小会主427人,会员除遍及温州全市外,并远至江苏、山东、新疆等地。收入会款6200余万元,支付会员款6010万余元,经营金额为1.22亿元,收支差额达189.6万元。郑乐芬用这笔钱盖起了三层楼的砖房,还拿出一些借给了邻里朋友。

  1985年,万元户是普通百姓的梦想,1.22亿元对当时的中国来说绝对是一个天文数字。一对农民夫妇能玩转1亿多元资金,当时震惊了全国。

  据了解,当时乐清共有大大小小的“抬会”1346个,最大的“抬会”发展了一万两千多人。

  在乐清,最早提出“抬会”概念的则是李启锋,在此之前,乐清流行的是“平会”形式。

  李启锋(小名吾华)原是一个木匠,因手艺好,在当地有威望,也为大家所熟识。他起步很晚,1985年9月才开始参与搞“摸会”,但很快成为乐清最大的会主。

  为了获取更多的暴利,李启锋同年12月开始搞“八年四会”,并购来100开的袖珍笔记本作会员入会和取款的凭证,入会每扎为1.16万元,并确定每月1日和15日分两期吸收会员,会主与会员还订有“八年四会”的协议。

  李启锋在当月15日就收取会款70多万元。由于“八年四会”除会主可牟取暴利外,会员也可以得利,故会员都踊跃参加。中、小会主见可得差额之利(向会员收来每扎为1.18万元至1.3万元,给李每扎1.16万元),也积极地为李启锋吸收会员。而李启锋自己无钱支付会款,只有靠发展新会员收取“会款”来支付,所以“会”的规模越来越大,形成了由大、中、小会主及会员组成的多层次的宝塔状结构。搞会期间,李启锋陆续雇用十多人等为其清点、运送及收藏会款。

  钱老伯住在翁垟街道雪湾村,在他的眼中,李启锋是一个讲义气的年轻人。因为“抬会”利息非常高,三个月就可以赚到本钱,所以要求参加“抬会”的人很多。“钱太多了,手工根本点不了,后来就不点了,小会主拿了钱,交到吾华的住处后,就收到工作人员出具的一张纸条,上面写着‘某月某日收某某人多少钱’,上面盖有吾华的印章,一个月后,就可以凭着这张纸条收钱。”

  1985年12月中旬至1986年3月19日,李启锋先后在乐清县、平阳县、洞头县、玉环县、瑞安市、温州市鹿城区等地共发展会员1450余人,收入会款1.58亿元,支付会款1.18亿元,总发生额达2.76亿元。

  由于受高利率的诱惑,很多人只要手中有闲钱,都会往大小会主家中送。如今已退休在家的老教师陈伯通回忆:“我亲眼看见那些人将钱放在箩筐里,上面盖着菜叶,趁天黑时挑着担往会主家里送。刚开始,你只要向会主要钱,他连本带利很爽快地就还给你。到最后,不用别人游说,大家都争先恐后地把钱拿到会主家。”

  ■“抬会”链条断裂引发的“雪崩”

  在1986年春,“抬会”出现断裂崩盘的迹象,恐慌如瘟疫般在各个乡镇散布开来。由于大中小会主的资金严重亏损,资金链断裂,众多会员到期会款拿不到手,社会秩序出现了大动荡。

  张金宣当时是乐清县分管政法的县委副书记。他说,县委领导当时对此争议很大,有人认为民间金融最好别管,让它自生自灭好了,不能动,不然等于是捅马蜂窝;有人则说,如果不管,到时积重难返可不得了,闹大了政府要担责。多数人认为政府要有所作为:“抬会”迟早要倒,因为违背经济规律,从小会主、中会主到大会主,按月返息,没有投入生产流通,不可能增值。长痛不如短痛!

  1986年2月14日,乐清县政府发布严禁“抬会”非法金融活动的通告,但并未能立刻遏制“抬会”的发展,只是开始由公开转入地下活动。到了3月中旬,政府害怕会主们将财产转移引发社会剧烈动荡,决定开始抓人。

  当时,各种暴力催债层出不穷,非法侵占他人住宅、抢夺财产、绑架人质等事件频频发生,闹得学校不能上课,工厂停产,商店不能营业,机关不能正常工作,社会治安一片混乱。据不完全统计,乐清因“会案”而被绑架的有323人次,被非法拘禁的有500多人,因“会案”造成凶杀致死、悬梁、投河、服毒自尽等非正常死亡的有67人,被打伤的有100多人,捣毁房屋140多处,光李启锋“会案”造成死亡的就有6人。

  据乐清公安局1986年第十二期《公安情况反映》记载:最近乐清县五交化公司仓库及商店长期滞销、积压的200余把三角刮刀被抢购一空,据说,这些东西大多被用作逼收“会款”、防身及保镖的凶器,甚至出现坐牢要开后门的怪现象,一些会主为了免受暴力逼债非人的折磨,托熟人开后门,主动要求坐牢。

  1986年7月,平阳、苍南两县的会员向乐清会主讨债无果,情急之下,集结400多名妇女会员闯入乐清县政府大院,强占办公室,在大院里哭天喊地,并冲进县政府食堂吃饭,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

  陈伯通回忆,乐清翁土羊镇的一个会主外逃后,很多人都去他家搬东西,什么高档的电器都有,一些人竟然在厕所的盒子里找到一叠钱。有个人抢了条被子,据说后来发现被子里竟夹着几千元钱。最后一个赶来的是收破烂的老头,因为在这儿存了5000元,看到没东西可拿,就将两扇门拆下,一边哭着一边扛着门走了。

  ■潜逃和归案

  作为乐清县最大的“会主”,李启锋获悉政府要开始打击非法搞会活动后,于1986年3月21日逃往甘肃省兰州市,其妻随后也逃往兰州;同年4月3日,二人一起携带会款12万元逃往天津,于5月4日在天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乐清县政府组织专案组,对其收付款进行清理结算,政府查封款、收回李启锋的借款共计3790万余元,并发还给会员,李启锋的“抬会”直接造成损失计186万余元。

  据了解,在李启锋一个开村办企业的亲戚家,专案组发现楼上堆有一捆一捆的十元钞票。这些钱被全部搬了出来,运到县城后,在农业银行,几部点钞机点了一天一夜。

  3月23日,郑乐芬夫妻也潜逃了。4月30日,蔡胜南在上海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7月16日,郑乐芬在江苏省金坛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事后对郑氏“抬会”进行账目清查,在对所有款项和资产进行追缴、变卖之后,会款实际损失49万元。

  ■定性之难

  李启锋、郑乐芬等人被抓,喧嚣一时的“抬会”开始在乐清停摆。

  但“抬会”清理工作对当时的分管领导来讲,有三个“难”:

  一是定罪难。如何给这些被抓的大会主定罪?当时的法律对这种新型的经济犯罪尚无明文规定,到底是以投机倒把罪还是诈骗罪?尚存在争议。

  二是定性难。到底要不要打击?“抬会”是新生事物,合法还是非法,当时外界有不同声音。因为温州是改革开放前沿,小型企业发展需要资金,所以温州也有个别领导认为,“温州地区民间‘互助会’源远流长,国家银行资金不足,民间金融来补充是一种大胆探索”等。

  三是量大面广,各种账错综复杂,有的既是债主又是债权人,众多的债务纠纷纠缠在一起,形成无头无尾的“债务链”。

  后来,拿不定主意的张金宣带着乐清公、检、法、司四个部门负责人,专程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在杭州住了两天,得到的答复是:按诈骗罪处理。

  之后还曾发生过这样一个小插曲,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来温州视察,乐清检察长向他汇报此案,说了40多分钟,副检察长没听懂,反问:是什么“会”?是不是像旧社会青红帮、小刀会这类组织?

  就是这样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在当时的法律界引起了争议,一种意见主张定诈骗罪,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定投机倒把罪。

  法庭最后采纳了后一种主张。因为在“抬会”的经营过程中,会主与会员之间都订有合约,双方对于“抬会”的经营方式也都是明知的和认同的。会款的收付、清点和记账,均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办理。而且,至“抬会”被取缔之前,许多合约正在履行,部分会主和会员因为履行合约已经得利。“抬会”所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尤其很多会主在明知其活动属于非法的情况下,继续扩大“抬会”规模,以高利率争夺民间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冲击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对于李启锋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抬会”的形成、发展及其形式来看,被告人李启锋主观上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通过“抬会”形式获取暴利,如1.16万元的“抬会”,抬到底100个月,“会主”可净得会款16.76万元,会员也可得到9万余元。1989年1月21日,温州中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启锋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利用“抬会”形式,非法从事金融投机活动,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其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最终,两名会主被执行死刑,一个是郑乐芬,另一个是李启锋。

  “投机倒把罪”成为历史

  据了解,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会案”以投机倒把罪认定处刑;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后,以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标准,“会案”大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处刑,有些则以集资诈骗罪认定并处刑。

  随着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名,“投机倒把罪”已成为历史。

  近40年前,作为自始至终参与刑法典创制的学者,高铭暄见证了这一罪名的正式确立;随着经济制度和政策的转变,他也全程参与了“投机倒把”这一已“不合拍”罪名的废除。他说,“投机倒把罪”被分解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等具体罪名并予以细化。

  “投机倒把”的出现受到苏俄的影响,在《苏俄刑法典》中就有专门的“投机罪”规定。1950年7月25日,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就首次出现对于“投机倒把”的规定,并将其归为扰乱市场的犯罪。

  直到1979年7月1日,高铭暄全程参与的第一部刑法典通过,“投机倒把”才真正成为我国法律上明确的罪名。

  写入刑法的“投机倒把罪”尽管已经在处罚范围上进行了限缩,但并没有对“投机倒把”有明确的定义,在刑法中仍采用简单罪状。为此,高铭暄等学者在教科书中对“投机倒把”进行了学理上的定义,认为应包含“非法经营行为,牟取暴利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和情节严重”等四要素,才能构成“投机倒把罪”。

  “‘投机倒把罪’的演变是有规律的,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中央的经济政策先放开,然后实践先行,最后法律制度演变,高铭暄评价,“完全是顺其自然,水到渠成。”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