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首部国家公祭地方性法规12月13日起施行
以法之名不忘家国回忆保障国家公祭
2018-12-12 16:01:11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朱宁宁
  12月13日,第五个国家公祭日。

  民族之耻,永世不忘。在这一天,亿万中国人民再次以国家之名,深切缅怀南京大屠杀中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同胞,并向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献出生命的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致敬。

  这是一个历经苦难的国家对所有遇难同胞的深情告慰。81年前南京的沉痛记忆,永远铭刻国人心中,这不但是中华民族的深重灾难,也是人类文明史上最黑暗一页。

  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将12月13日确定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而今年的12月13日,也是我国地方立法史上值得铭记的一天。从这一天开始,首部国家公祭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要指示的实际举措,通过构建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国家对普通民众生命和人权的尊重,唤醒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不忘国耻,铭记历史,实现民族记忆的世代传承。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最深层、最根本、最永恒的是爱国主义。南京作为国家公祭活动举行地,制定这样一部爱国主义导向的法规非常有必要。”江苏省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指出,通过立法,保障公祭活动顺利进行,加强对国家公祭设施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凝聚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突出地方特色 落实具体举措

  南京大屠杀是中华民族不能忘却的永久沉痛记忆。多年来,全国人民,尤其是南京人民,自发通过各种形式悼念三十万同胞,呼唤牢记历史,珍爱和平。

  仪式感是民众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体验。从2014年开始,每年12月13日,刺耳的警报声都会在南京上空长鸣一分钟,这也是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举行时的重要环节。

  法律支撑下的仪式感,无疑将更有助于培养爱国主义情怀。此次《条例》把许多公祭仪式行为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将人员默哀一分钟、车船鸣笛致哀等仪式由倡议变为法律条文,并详细规定参与人群和参与形式。同时,为保证国家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的庄严与肃穆,涵养人民群众对遇难同胞的深切缅怀之情,激发爱国主义情感,还规定了举行悼念活动或者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的具体行为规范。比如,保持安静肃穆,不得嬉闹喧哗;衣着端庄得体,不得扰乱公共秩序,等等。

  对于国家最高级别的纪念,亲历者的感受也会比一般人更深更厚。遭受侵华日军暴行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是民族灾难的承受者,是重要的历史见证人。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规定了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关爱制度,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

  此外,《条例》还特设了“宣传教育”专章,把以南京大屠杀有关史实为主要内容的抗战史宣传教育列入法条,这在全国尚属首次。《条例》提出,构建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其中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普及南京大屠杀史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用立法的方式,让每一位公民都能主动了解这段历史、反思这段历史,让每一位孩子都能感受到国家公祭的庄重肃穆,这是国家意志、国家立场的表达。”姚正陆说。

  严惩“精日”行为 划出“法律红线”

  近几年,国内多次出现“精日”事件,不断挑衅民族底线,引发国民强烈愤慨和舆论高度关注。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联合江苏代表团3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呼吁立法严惩“精日”分子。同时,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贺云翱联合37名全国政协委员也递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保护国格与民族尊严专门法”的提案,建议对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侵犯中华民族尊严等行为给予相应惩罚。

  据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钟连勇介绍,《条例》细化和落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和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内容,对 “精日”行为划出“法律红线”,填补了立法空白。

  《条例》规定了三种禁止性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和制止,并向有关单位举报。对违反以上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公祭活动 提供法律支持

  进入12月,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内的“哭墙”前,悲痛日日都在上演,团圆时时令人动容。

  纪念馆是国家公祭仪式举行地。国家公祭日设立以来,参观人数的跳跃式增长,超大客流也给场馆周边秩序维护、市容管理带来了高难度,周边环境以及一些与国家公祭仪式不相适应的现象亟待治理。为此,作为南京市人大代表的纪念馆馆长张建军曾建议政府在这方面加大管理投入。

  《条例》不仅立足于国家公祭日当天的保障,还着眼于国家公祭场所全年的管理和保障。明确了纪念馆的特殊法律地位,授权南京市政府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并强调管理区及周边建设项目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此外,还规定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擅自进行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这些落实国家公祭制度的具体举措,将有利于提升场馆运行管理的整体水平。”张建军说。

  体现广大民意 创新立法手段

  8月28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此前一天上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来到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进行专题调研,并举行悼念仪式。

  “在常委会审议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之前,安排这样一次集体调研,目的是让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更深刻地感受国家公祭的庄严神圣,更深刻地认识制定这部法规的重大意义。让大家带着感情,带着责任感、使命感参与这部法规的审议。”龙翔说。

  紧急追加立法项目,短时间内形成法规文本,节奏和速度在南京地方立法史上空前;委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第三方起草小组提交约14万字的立法前评估报告,由律师“主笔”法规开创江苏省地方立法先河……

  此次南京市对国家公祭保障工作进行的立法,除了内容上具有地方鲜明特色,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整个起草制定的过程,也极具创新性,尤其是充分体现了民意。据姚正陆介绍说,根据立法前评估开展问卷调查形成的《南京市公民“国家公祭”意识调查报告》显示,78.1%的被调查人认为有必要出台保障公祭活动与场所的地方性法规。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铭记是教育的开始。传承历史、珍爱和平,是为了更好地走向未来,这也是国家公祭的意义所在。让我们在历史的回望中,传承家国回忆,点亮精神火炬,以国之名悼念逝者,以法之名保障公祭!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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