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傍名“鲁西西” “卤西西”涉侵权案开庭
2018-12-15 10:55:14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李铁柱 张月朦
  14日,纤维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起诉国家商评委“卤西西”商标宣告无效裁定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此前,国家商评委认定“卤西西”与郑渊洁笔下童话人物“鲁西西”呼叫相同,含义无明显区分,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准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予以争议商标无效宣告。郑渊洁作为“鲁西西”著作权人旁听了庭审。

  今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因与郑渊洁创作的童话作品中主人公“鲁西西”呼叫相同,含义无明显区分,宣告纤维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卤西西”商标无效。

  此后,纤维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的无效宣告裁定,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无效宣告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昨日,本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主要从“商标来源”“法律适用”等争议点陈述其意见。原告纤维宝公司认为,争议商标“卤西西”由原告独创,“卤”取自“卤制食物”,“西西”取自已故创始人胡艳女儿的小名“西西”,是胡艳当时对家庭和事业寄予的美好愿景,并没有攀附第三人公司及“鲁西西”声誉的主观故意。

  同时,原告认为争议商标“卤西西”属于臆造词,商标本身不具有不良影响,不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诉裁定存在严重法律适用错误。此外,原告认为,争议商标“卤西西”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不应轻易撤销。

  被告国家商评委在庭审中坚持此前的无效宣告裁定意见,认为“鲁西西”为人称“童话大王”郑渊洁所创作的童话作品中主人公的名称,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文字“卤西西”与申请人创作的童话作品的主人公名称“鲁西西”呼叫相同、含义无明显区分,被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准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易使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的出处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之社会影响,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代表“鲁西西”的著作权人郑渊洁宣读了陈述词。郑渊洁在陈述词中表示,由于呼叫完全相同,在客观市场效果上,纤维宝公司生产的卤肉制品“搭车”了其知名文学角色“鲁西西”,侵犯了其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的在先权益。“如果‘卤西西’的名称早于我1981年2月10日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鲁西西’哪怕一天,我今天绝对不会出现在这个法庭上。我会毫不犹豫地将我的‘鲁西西’改名。”郑渊洁在陈述词中说。

  双方及第三人陈述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另外,郑渊洁建议商标局应该建立数据库,如果一个人多次恶意抢注商标,或者被提无效宣告成功,就应该被记入黑名单,多少年之内就不得再注册商标。也可以考虑纳入个人诚信系统,如果一个人恶意抢注两三次,就应该被放入黑名单,除不得注册商标外,他在其他领域的行为也会受到限制。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