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拖欠工程款项142万抗拒执行获刑罚
2018-12-19 15:12:14
     中国法院网讯 (冯延宏 孙银萍)  拖欠工程款玩“花样”,“老赖”抗拒执行终受刑罚。12月18日,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李东依法做出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5年3月29日,李东聘用刘华担任其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同年4月10日,延安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李东就洛川某冷库建设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后该建筑工程公司按照施工技术负责人刘华的施工监理要求进行施工,但李东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并因此导致工程停工,经双方协商未果后,李东将剩余工程转包给他人。该建筑工程公司遂将李东诉至法院,请求给付工程款及利息。后经法院审理,依法解除原《施工合同》,并由李东给付该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42.56万元及利息。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李东先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李东非但没有积极还款,反而在判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期间,于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5月8日,通过手机银行在其实名的中国民生银行卡中多次转账150余万元,用作自己消费周转。同时查明其名下的另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中,从2018年3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进出账交易额达5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东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履行义务能力而拒不执行,且在判决进入执行阶段依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李东与申请人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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