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动扫黑 除恶务尽
2018-12-23 09:32: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争远 刘 辉
图为周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朝阳恶势力犯罪集团现场。罗成标 摄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陕西法院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三级法院积极行动,强势发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陕西省三级法院共受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6件99人,其中审结3件55人;受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89件377人,审结29案118人。

  暴力胁迫作恶一方

  被告人朱群羊纠集被告人宝都卫、黄平安、宝小卫等人在西安市周至县、鄠邑区等地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朱群羊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恃强凌弱,引发多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抢劫、敲诈勒索案件。

  2006年,尚某在朱群羊的赌场上赌博输钱后,向朱群羊借了高利贷,因无力偿还被朱群羊多次指使人到其家中讨债,后尚某喝农药自杀。2011年,该组织相继介入引汉济渭工程和黑河治理工程的施工。2012年9月,为阻止徐某、张某在黑河河道开采石料,朱群羊纠集被告人孟拓等人手持砍刀、铁叉等凶器,拦停拉料车辆对司机进行威胁,对车辆进行打砸,随后将徐某、张某已经开采好的石料运走变卖。2013年4月,因107省道黑河桥南侧上游河道石料的权属争议,朱群羊安排组织成员对西安水务集团6名临聘人员进行殴打、驾车围追撞击,造成两人重伤二级,其余四人轻伤。

  2018年12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了朱群羊等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维持一审判决。朱群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两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和管制等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27名被告人,除实施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外,还实施了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包庇、寻衅滋事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一起至数起。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频繁,对其势力范围内的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是近年来西安市范围内组织发展时间最长、涉案最多、危害最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本案系陕西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陕西省高院审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由新成立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专业合议庭负责审理,本案的公开宣判,对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聚赌敛财持械行凶

  2012年初,被告人董云翔利用其有涉黑前科的“威名”,通过安排人员在陕西省凤翔县聚众赌博,迅速敛财。随后,董云翔纠集刘小刚、吕晓辉、党宗文等人通过对在地下赌场有较大影响力的李某、程某等人实施殴打,逐步实现了对凤翔县部分地下赌场的控制,形成了以董云翔为首负责策划、组织、指挥犯罪活动,以被告人刘小刚、吕晓辉等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赵文璋、尚青龙等为参与人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害人李保保在凤翔县摆赌场,因未通知董云翔,董云翔便纠集刘小刚、党宗文、吕晓辉、赵文璋、宋林依在凤翔县东大街影剧院门口附近围堵并殴打李保保,致李保保左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12月19日中午,董云翔因被害人乔作平碰面时未主动向其打招呼,心生不满,后被告人尚青龙在乔作平离开时进行阻拦,双方发生不快。当天下午,董云翔纠集吕晓辉、党宗文、衡凤强、宋林依对乔作平进行围殴,吕晓辉用军刺刺伤乔作平头部、右大腿。

  截至2017年8月,该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有组织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一人重伤、四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多人受伤的危害后果。

  凤翔县人民法院公开判决被告人董云翔、刘小刚、吕晓辉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董云翔及骨干成员和参加者吕晓辉、衡凤强、赵文璋、刘小刚、党宗文、宋林依被依法判处六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或部分个人财产,对其他部分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5名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典型意义:被告人董云翔提供资金安排人在赌场放账,并向欠赌债的人员和社会不特定人群出借高息贷款,对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安排组织成员以威胁、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进行暴力讨债,从而形成了“赌—借—贷—暴力催收”的非法敛财链条。通过非法放贷、暴力讨债,致使多人倾家荡产,弃家外逃,一参赌人员被逼患上精神疾病;一借贷人父亲绝望自杀;多名借贷人被威胁、恐吓、殴打、强迫干活抵债。该组织对凤翔县社会稳定、经济秩序及群众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对该犯罪组织的审判,显示了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犯罪绝不手软、坚决打击的决心。

  疯狂报复村干部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陕西省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村连续发生了多起暴力事件。2017年11月3日晚8时许,该村村民巨某甲的家中突然冲入数人,手持镐把将其打伤,致巨某甲右膝损伤。2017年11月8日清晨,数人冲入该村村民魏某屋内,使用镐把将其腿部打伤。2017年11月28日凌晨 3时许,数人携带汽油翻入该村村民巨某乙家中,使用汽油将院内停放的面包车点燃。2018年3月12日早7时许,数人手持砍刀、镐把冲入该村村民巨某甲家中,在其屋内进行打砸。2018年3月27日晚7时许,数人手持砍刀、镐把冲入村民魏某的屋内将其打伤。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是,受害人均为该村村干部,且每次遭到暴力袭击时对方均蒙面,在实施暴行后迅速驾车离开。

  案件迅速得以侦破,这些案件的幕后主使系该村村支书王朝阳。被告人王朝阳因发泄私愤、挟嫌报复,指使、雇佣被告人王攀,王攀联络被告人赵章金,纠集被告人杨康、赵田广等人,按照被告人王朝阳授意,蒙面持镐把、砍刀、汽油,采取棍打、刀砍、火烧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侵害,构成三次寻衅滋事犯罪、一次放火犯罪、一次寻衅滋事行为。

  周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朝阳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赵章金、王攀、杨康、赵田广等4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王朝阳等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是典型的农村恶势力犯罪。以王朝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工明确,重要成员相对固定,手段带有明显的暴力性,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扰乱了农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当地村民心理恐慌,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案系西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对此案的审理和公开宣判,体现了法院对恶势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强索扶贫工程财物

  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李家营移民搬迁安置工程,是南郑区扶贫攻坚的重点项目。

  自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南郑区大河坎镇某村7组车队司机李彦明、易小兵、刘中平、康世洪、李彦等五名被告人先后四次采取封堵道路、阻拦施工等手段强行阻止工程施工,致使移民搬迁安置工程进度迟缓。五被告人为争取在安置工程建设中的利益,不断向承建移民安置工程的建筑公司以及施工方施加压力。施工方为避免耽误工期,迫于无奈与李彦明进行协商,最后与其签订商混运输协议。2014年5月,被告人李彦明、易小兵、刘中平及某村7组车队的其他司机以挣不到该项目运输费为由,封堵了移民搬迁安置点施工工地,并阻挡商混车辆进出,向施工方强行索要商混补助款。施工方因怕商混凝固,便将阻拦施工的人员往旁边拉,进而双方发生撕扯并报警。后施工方最终以每方商混补助4元的标准,向李彦明等人支付商混补助共计2万余元。其后,五名被告人又以要求支付商混运输补助款等名义,先后四次向施工方强拿硬要款项共计4.32万元。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彦明、易小兵、刘中平、康世洪、李彦等五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判决被告人向被害人汉中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赃款194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在建工程领域采取暴力手段强揽工程、强索财物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李彦明等人通过采取封堵道路、阻拦施工等手段强行阻止工程施工、强揽工程及索要工程补助款,强行索要财物,严重影响了扶贫攻坚重点项目的进展,严重扰乱了该地区建筑领域的经济秩序。通过打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对规范当地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投资环境,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暴力强收“带车费”

  2015年5月份前,被告人曹红红在陕西府店公路多次通过“带车”(即带领车辆在堵车时从超车道插队经过拥堵路段)收取费用。2015年10月份后,因堵车缓解,曹红红便组织被告人张宝平、江伟在府店公路的红草沟煤检站、孤山超限站、转龙湾收费站、府准公路氧气厂等地附近,见到油罐车过来,招手让司机停车,向油罐车司机索要50元至100元不等的“带车费”,司机不给钱便不让走。若遇到有油罐车司机不停车的,被告人便驾车逼停油罐车,对不给钱的司机采取砸车打人的方式强行要钱。被告人曹红红每月大约有20天组织被告人江伟、张宝平上路向过往司机要钱,每晚收取大约700元。 自2015年11月底开始,曹红红又先后以月工资5000元雇佣被告人温晓平、张鹏宇、郝云鹏、高升、王海平等人在上述路段强行收费。

  2016年3月份,被告人曹红红的妻子雷利琴也参与并带着被告人温晓平、张鹏宇向油罐车司机要钱,还负责其他成员的考勤和发放工资。曹红红、张宝平、江伟三人平均每天向过往油罐车司机索要约3000元,每月平均上路20天。被告人雷利琴将成员收取的费用存入自己账户。至2016年9月,因被告人曹红红与张宝平不和,双方便约定以晚上9时为界,分头上路向油罐车要钱。被告人张宝平以月工资3000元雇佣其哥哥张建平,2016年底张建平又雇佣马云浩和其一起要钱。2017年4月,被告人雷利琴又以月工资5000元雇佣被告人奥永军、郝林宽、王艳强继续收费。截至案发时,数名被告人共向317名被害人敲诈勒索人民币123万余元。

  府谷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曹红红等14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曹红红、雷利琴、张宝平三名主犯十四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1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较为固定的强行收取“带车费”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以威胁、暴力手段强行收取油罐车司机费用,作案次数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形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划定一定的线路向过往车辆收取买路费或索要其他费用,是地方黑恶势力的一种非法敛财手段,属典型的“路霸”行径。此案的审理和判决,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稳定了辖区的社会治安,进一步确保了交通运输行业的正常运行。

  ■记者观察

  制度化 规范化 常态化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深入开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以党组书记、院长李智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扫黑办下设4个工作组分别负责督导检查、案件指导、宣传报道和综合协调。先后三次召开专项斗争专题会议,科学谋划,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将扫黑除恶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甄别犯罪性质。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把关,准确把握罪与非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的区别,严格依法界定犯罪性质,准确定性,避免“拔高”“降格”两种倾向。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严厉打击,更依法打击,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在审判中坚持把握政策导向,做到宽严相济。对于黑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及其骨干分子,依法严惩决不手软;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于一般参加者特别是受胁迫参与、未成年人参与的,立足于感化挽救,实施宽缓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实现审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依法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降低再犯可能性。

  为完善审理机制,陕西法院加强与侦查、公诉机关协作,从完善机制方面规范案件审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检察、公安机关制定《关于侦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工作指南》,明确10类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取证标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检察、公安机关联合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合作方式、重大案件会商和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等情况。陕西省高院通过制定全省《审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标准指引》《办案指南》和《办案规程》,规范办案流程,使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更为规范、专业。

  为确保案件质量,在审判组织上精心安排。针对涉黑涉恶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多、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程序多的特点,为充实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力量,陕西省高院抽调三个刑事审判庭7名审判工作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建立专业化的审判组织,强化专业指导。各级法院将审判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办案骨干组建专业合议庭,承担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理及调研工作。

  为加强全省法院专项斗争的联动督导,陕西省高院建立了三级法院工作台账和信息报送制度,每两周层报案件审判数据和重要信息,实现逐案登记、跟踪、上报,定期清查审理进度,督促审限内结案。目前,陕西省高院已将全省审结的涉黑涉恶案件全部调卷,组织专人逐案评查。高院和各中院均开通扫黑除恶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扫黑除恶线索的举报。建立了全省法院扫黑除恶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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