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审慎执行 为民企造血重生赢得机会
2018-12-24 10:11: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腾飞 王茵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办理中,坚持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及时采取适当的、有效的执行措施,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合法经营,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因势利导 为民营企业经营减少不利影响

  北京二中院执行三庭庭长杨世军受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一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持有某上市公司800万股股票。经杨世军调查,这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目前仍在正常流通,非经查封不得处分。

  日前,情况核实清楚后,杨世军飞抵深圳,当日将该股票查封。第二天,在返程路上,杨世军通过微信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初步达成不经评估直接议价目标。被执行人黄某是著名民营企业家,其亦请求法院快速处理股票,挽回损失。第三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时到达法院,达成合意,同意该股票以T+10的均价(每股3.569元)作为保留价进行拍卖。之后,杨世军让助理立即联系指挥中心评拍组,请求评拍组尽力协助,尽早将该股票上网拍卖。拍卖组负责人刁兆龙接到移送拍卖材料后,加班进行信息录入,当日就将该股票挂上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当晚,法官即用微信通知双方当事人上拍的消息。

  民营企业家的代理人感叹到:“你们这是用真实的行动来保护企业家,我们深受感动,如果所有法院都像你们这样,民营企业家必会尽早摆脱困境。”

  审时度势 为民营企业履责赢得时间

  近日,北京二中院执行三庭执行法官高腾飞承办了一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持有的一有限公司15.75%的股权。

  若按照常规做法,先确定评估公司,再带评估公司看现场,协调被执行人及股权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拒不提供时联系大连法院提供支持,然后强制搜查提取,最后出具评估报告等等程序,即使进行地顺利也需要半年以上。为了尽快解决评估周期长导致的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问题,承办法官积极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这一规定,积极利用最新司法解释确定的不经评估直接议价这一利器,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就涉案股权进行议价。最终,双方一致同意以2500万元作为保留价进行拍卖。

  这是北京二中院第一例议价成功的案例,议价对象又是最难执行的标的物——股权。采取议价方式,不仅使得执行平均用时大大缩短,提升了执行效率,而且很大程度上为民营企业尽快度过执行程序、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争取了宝贵时间。

  多方和解 为民营企业脱困赢得机会

  一个月前,北京二中院执行一庭执行法官苏向京承办的一起涉民营企业案件顺利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

  本案被执行人是一家为其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民营企业,债权人将其诉至北京仲裁委员会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依据仲裁裁决向二中院申请对该民营企业进行强制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后发现,被执行人是一家实缴3.8亿元、在北京市房山区有固定生产基地、已拥有一定经营规模且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被执行人截止目前因已向多家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其资金周转压力巨大,导致无法按期履行保证责任。于是,承办法官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一旦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冻结的强制措施,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就此丧失喘息重生的机会,将企业逼入绝境,申请执行人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应当积极承担其社会责任,对脚踏实地做实业、艰苦担当搞生产的民营企业以生存空间,只有民营企业重新回到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债权人的债权才能真正实现,“活则共赢,死则共损”。承办法官经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最终,申请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及另案债务人三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在今后的两年内,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分期履行其还款义务。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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