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印发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指导意见
2018-12-24 22:58:13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王珊珊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该项工作机制是为法官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的重要制度,是提升司法裁判质量的重要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各巡回法庭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改革要求和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大多设立了不同形式的法官会议机制。实践中,各地法官会议机制的运行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意见》提出,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既可以在审判部门内部建立,也可以跨审判部门、审判团队建立;参会人员既包括本院员额法官,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各巡回法庭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工作细则,灵活设置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

《意见》明确了除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四类案件”外,应当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自主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明确了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独立决定是否采纳主审法官会议形成的讨论意见,并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负责;明确了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形成的会议记录,以及院长、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应当在案卷和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明确了出席主审法官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守审判秘密的法律义务,等等。

此外,《意见》还对主审法官会议提请召开程序、主审法官会议议事规则、主审法官会议的归口管理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

附:《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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