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宵夜烧烤摊上寻衅滋事获拘役五个月
2018-12-26 10:28:29
     中国法院网讯 (方芳)  王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烧烤摊上吃宵夜,因同事不满他人的辱骂行为而殴打他人,其不但不劝阻,还积极参与而锒铛入狱。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以及杜某、李某、李某某、张某(均已判刑)陆续进入舒城县杭埠镇某厂务工。2018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以及杜某、李某、李某某、张某在徐某经营的烧烤摊位宵夜饮酒。此时,在该烧烤摊斜对面经营“某大肉串”的郑某以找“伞”为由,来到该烧烤摊辱骂他人。杜某对郑某的行为不满,遂持啤酒瓶砸向郑某,被告人王某以及李某、李某某、张某见状亦持啤酒瓶、塑料凳上前殴打郑某。郑某的合伙人黄某见状,上前踹倒徐某经营烧烤摊的“灯箱”,帮助郑某殴打对方,遭到上述人员殴打。被告人王某作案后离开现场。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在舒城县杭埠镇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郑某头面部多处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右手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案在审理杜某、李某、李某某、张某寻衅滋事案件时,已赔偿两被害人各项经济赔偿12000元,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杜某、李某、李某某、张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身体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等人在受到被害人郑某辱骂他人干扰其夜宵时,违背社会公德,手持啤酒瓶、塑料凳,发泄不满,殴打他人,且致他人身体轻微伤,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临时性和寻求刺激性,应认定为“随意”,符合寻衅滋事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王某系相对较轻的主犯,量刑时予以区别。被告人王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量刑时予以考虑其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具有过错,经审查认为被害人的间接过错引发本案发生,因此,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当庭认罪悔罪深刻,在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考虑全案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以及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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