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武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
2018-12-26 11:20:39
     中国法院网讯 (王莉莉)  12月20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恶团伙犯罪案,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对被告人宋某新、李某亮定罪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新、李某亮自2005年以来,参加了以李某辉(已判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该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霸占村民宅基地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罪名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5年左右起,李某辉(已判刑)逐渐笼络社会闲散人员李某亮、宋某新等数人,向武陟县某小区、某公园等工地送料或承揽土方工程,同时李某辉带领李某亮、宋某新等人共同入股某停车场、某KTV、某洗浴中心等经济实体。为获取暴利,李某辉以某停车场和某KTV为据点,以承揽工程、工地送料、入手房地产等方式为依托,利用聚集在自己身边的闲散人员大肆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李某辉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亮、宋某新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罪名二:聚众斗殴罪

  2014年4月份,李某辉的手下何某涛、廉某重(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宋某新、李某亮等人在合伙经营某停车场期间,因利益分配问题双方产生矛盾,结下怨恨。2014年10月18日13时许,积怨爆发,为泄私愤,双方约定在武陟县李某缸门面店前斗殴。后何某涛、廉某重等人手持洋镐把、砍刀等凶器,统一配戴白手套,驾驶五辆轿车前往约定地点。与此同时,被告人李某亮、宋某新等人纠集王某、崔某路(已判处刑罚)等人手持铁钎把在李某缸门面店内等候。17时许,双方开始殴斗,共造成廉某重、王某、崔某路等七人受伤。

  罪名三:故意伤害罪

  2002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新、李某辉等人因往武陟县某小区建筑工地供应石料时,与某村村民李某乐等人产生纠纷。13时许,宋某新、李某辉纠集王某政、王某国(已判刑)、王某生、白某海(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两辆面包车窜至武陟县某建筑工地门口,将李某乐、李某才等四人打伤后逃离现场。李某福赶到现场并报警,李某辉闻讯后,又带领王某政等人二次返回现场,将李某福打伤。经鉴定,李某福、李某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1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亮因被害人张某成在武陟县某停车场内撒尿,双方争执继而发生打架。随后,李某亮给李某辉打电话叫人速来停车场。李某辉通知手下人员到达现场后伙同李某亮对张某成、杨某良、杨某喜进行殴打,致杨某良、杨某喜、张某成三人受伤。其中,杨某良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罪名四:寻衅滋事罪

  2013年9月1日14时许,被害人张某文、项某福、项某赢在李某辉表弟经营的武陟县某休闲洗浴中心洗澡时,与洗浴中心服务员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辉得知后便带领在某KTV休息的被告人李某亮、李某缸、廉某重、何某、秦某、宋某新、李某东等人对张某文、项某福、项某赢实施殴打,致使张、项等三人受伤。其中,被害人张某文顶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罪名五:敲诈勒索罪

  2010年10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新和李某缸以给其开车的大车司机李某林贪污出车费用为由,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林扣留在武陟县某停车场办公室内,强行要求其交纳5000元罚款。李某林在无奈的情况下电话通知家人送来4800元现金后,才得以离开。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五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宋某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四项罪名判处被告人李某亮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此案的宣判,再次彰显了武陟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决心,体现了该院从快、从重、从严审理涉黑恶犯罪案件的工作步伐。今后,武陟法院将继续严厉打击各类黑恶违法犯罪,全力保障辖区社会平安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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