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企业外贸能力 建设内陆开放高地
2018-12-27 15:15: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键 杜东安
  【背景】

  随着经济发展和西部高地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加深,重庆市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外贸易的刚性需求不断增长,但由于对国际贸易术语规则不了解,对涉外合同的内容不熟悉,导致发生纠纷后处理乏力,维权困难。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渝五中法建〔2018〕10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我院在审理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熟悉并运用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的经验不足,防范和应对外贸风险的水平不高,开展对外贸易的能力不强,在外贸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外贸人员对国际贸易术语规则了解不够

  1920年6月在巴黎成立的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完整总结并解释了国际贸易中与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和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共两大类十一种。其虽不是强制性规范,但已被世界各国共同理解和普遍接受,成为一种国际惯例被交易各方一致遵守。我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很多从事对外贸易的中小企业对于涉外合同约定的交易条件如CIF、FOB、CFR等基本含义及运用规则都不知晓,也不清楚在不同交易条件下货物运至目的港时清关费用及税费承担主体会大有不同,更没有在缔结合约时就相关费用如何承担及支付充分协商,以致发生纠纷后陷于被动。

  二、外贸从业人员签订和审查涉外合同的能力不强

  签订涉外合同时,很多中小企业外贸从业人员简单认为,只要合同双方选择适用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可以完全确定有关运输安排、保险购买、各方应付费用的义务指向和交货时间等一切合同内容了。其实不然,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项下的所有贸易术语均系任意性规则,有关合同标的物应付价格、支付方式、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或违约责任等其他问题,当事人仍需结合国际贸易术语规则另行补充约定,充分表达自身合同意愿,尽最大可能防范风险。

  三、中小企业签订涉外合同时争取己方利益最大化的国际贸易经验不足

  一般说来,所有涉外大宗设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都要经过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后才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是买方(多为中方企业)评估自身达成合同目的和卖方(多为外方企业)享有标的物价款求偿权的前提。开展对外贸易的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到涉外贸易的风险及履约的现实时空困难,应尽可能争取缔结对己方利益最大化的合同条款。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签订的外贸合同在形式上并无不妥,但内容条款明显对自己不利。有的竟混淆了定金和订金的概念,有的没有考虑到国际贸易时空的距离,约定的验收付款条款增加了己方履约的现实困难和成本。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建议:

  一、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开展外贸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充分的业务培训,提供全方位的外贸信息服务和智力支持,畅通国际贸易信息和交易规则的获取渠道,加强对有关企业外贸从业人员的培训,搭建信息交流和咨询平台,促使企业了解并熟练运用包括国际贸易术语规则在内的所有国际通行贸易规范,逐步提高外贸企业风险防控和运用国际贸易规则处理危机的水平,进而提高市场主体开展对外贸易的综合能力。

  二、充分摸底调研,了解掌握相关市场主体开展对外贸易的具体情况及主要诉求,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为企业提供涉外合同审查、风险评估、危机处理、纠纷调处等全方面、宽领域、多角度的保障服务。

  三、积极履行行政指导职责,组织外经外贸、涉外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法律从业者,为新兴市场主体和初次开展外贸活动的企业提供行业交易指导、法律咨询和合同审查等方面的信息索引,努力提高相关企业和人员对外贸易的洽谈和缔约能力。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效果】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函复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探索建立涉外法律服务制度。继续扩大对外贸企业的培训范围,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国际贸易术语规则、涉外合同审查、涉外法律纠纷处理方面的培训,拟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的专家、法官授课。继续扩大外贸知识的宣讲,在门户网站等平台上提供相关外贸资料检索和信息查询服务。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针对性的培训机制。举办外贸孵化器培训班和外贸提高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外贸企业业务人员进行培训。邀请中国人民大学、重庆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单位的专家教授就国际贸易实务、外贸英语函电、报关报检实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等进行授课。继续参加商务部举办的国际贸易救济专项培训,组织外贸企业参加美国“337条款”实战培训,邀请国际著名律师分析典型案例,增强参训外贸人员实战经验。

  三、进一步加大与相关机构法律方面的战略合作。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律师协会等机构的合作,探索建立涉外法律专家人才库,完善涉外法律服务相关制度,为外贸企业提供外贸仲裁支持和培训援助,强化涉外法律人才支持力度,为相关主体开展外贸业务提供智力支持。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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