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宣判
判决明确:“抖音”15秒短视频具有著作权
2018-12-28 11:20: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鲁宁
  12月26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正式宣判。

  判决明确:涉案的抖音15秒短视频虽然篇幅短小,但具备很强的独创性和正能量,应当属于“类电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此前百度在法庭表示,抖音短视频没有自己独立的思想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条“抖音”APP上的短视频,被用户上传到百度公司拥有的“伙拍小视频”,因为短视频原作者与抖音签订独家协议,“抖音”APP所有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遂将百度公司和上传视频的用户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

  此案曾于10月30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开庭审理,主审法官为院长张雯。

  12月26日上午十点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抖音”APP所有者微播视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原告微播视界公司主张权利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简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侵权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点。一是原、被告公司是否为适格主体,二是该作品是否构成“类编作品”,三是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推定,原、被告均为适格的主体。同时,法院也认定,该视频具备独创性,构成类编作品。

  张雯认为,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判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要件有两个,一是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二是是否具有创作性。

  张雯认为涉案短视频与该话题下的其他作品相比,系作者独立完成;同时,该视频也具有创作性。

  “近年来,移动短视频应用密集问世,短视频行业迎来快速发展期,满足了用户多元化的表达和沟通需求。由于小视频自身存在的特点,所以其创作过程简化,多由小团队创作。首先,视频长短与作品是否具有创作性没有必然联系。涉案短视频应党媒平台的创意,创作性难度较高,采用手势舞方式进行祈福,体现了个性化的表达。同时,该视频唤起了观众的共鸣,用户的大量分享行为也可以成为创作性的佐证。”张雯肯定了涉案短视频的创作性。

  不过,因为二被告在接到原告的电子邮件通知后,及时删除了视频,被告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符合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避风港”原则,最终法院认为,二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并且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采用全程在线审理的模式,双方当事人无需亲自来到法院,而系通过远程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方式参加诉讼。庭审全程采用语音自动识别系统进行记录,法庭内未设有书记员席。

  庭审过程顺畅有序,信号传输无任何卡顿,采用了法官电脑桌面共享进行证据展示、庭审笔录的自动生成以及远端的庭审笔录电子签名、电子送达裁判文书等技术,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便利,有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升庭审效率,带给当事人良好的参诉体验。此外,本案的电子裁判文书还附有证据视频。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代理人均表示,在线审理模式的应用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作为短视频领域的第一案,也备受各大短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创作者关注。抖音也首次在短视频维权领域使用了区块链的取证方式。抖音维权负责人宋纯峰表示,本次代创作者维权,目的在于推动和探索一条适合短视频行业发展业态的版权保护道路,能够有力保护抖音平台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及创作热情。

  宋纯峰称,该判决完整全面地确立了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厘清了短视频创作者、创作平台互相之间的权利边界,为短视频创作者及短视频平台的维权指明了方向,对短视频这一方兴未艾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前抖音起诉称,百度“伙拍小视频”大量抄袭搬运抖音作者创作的视频,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判决认为,百度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了涉案视频,作为平台不构成侵权。对此宋纯峰表示:“抖音帮助创作者维权的决心没有变。下一步,将按照本案查明认定的事实及确立的法律规则,继续追究伙拍小视频用户的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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