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消费者名誉权侵害案
2019-01-02 16:55: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1992年5月18日中国消费者报
  • 依法保护消费者名誉权
  • 杨承启
  在我国法制史上,有许许多多的普通人,由于历史的机缘,曾经经意或不经意地促进了一部法律的诞生,或加快了一部法律修改修订的步伐,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更多人带来了福音和保障。

  今天,我们带大家一起回到二十多年前,看看两个平凡的小姑娘是如何促成一件破天荒、开先河的的案件——首例消费者名誉权侵害案的。

  1991年12月23日,王颖、倪培璐到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离开该市场时,她们被市场工作人员追出拦住,带到办公室盘查质问。最后两人被迫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由惠康超级市场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人员检查未发现异常后,才向两人道歉并放行。

  这对王颖、倪培璐来说是一段十分惨痛的经历。她们在惠康超市遭到非法搜身的新闻被媒体广泛报道,一时间舆论哗然。大家纷纷谴责惠康超市的霸道,为王颖、倪培璐鸣不平。由于事情发生后引起了广大消费群众的不满,国贸的工作人员来到王颖、倪培璐家里劝她们撤诉。

  但是,姐妹俩无法忍受遭受的屈辱,在家人的支持下,她俩铁了心要和国贸惠康超市要个说法。“受屈辱我们必须声张,必须引起大众的关注。”多年后,王颖回忆道。

  一位叫巩沙的律师被两位姑娘的执着所感动,也觉得这个案子十分有探索价值,于是同意为两位姑娘做辩护律师。

  1992年6月3日,她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要求:一、被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二、被告赔偿损失;三、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认为原告的诉称的事实不真实、引用法律不当、起诉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关于消费者的名誉权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中还是一片空白,能够套用的法律只有《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对于这样一件消费者名誉受侵害的案件来说,还是过于笼统和模糊。

  朝阳法院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包括:审判长杨承启,审判员康长庆、曹志刚。他们深入调查,一次又一次找国贸中心和王颖、倪培璐谈话,历经半年,终于在1992年11月18日,经法庭调解,原告倪培璐和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终于一致同意,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给付原告两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告当庭履行了调解内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1992年12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称“这是中国消费者用法律维持自己权益的成功范例,对依法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乃至精神文明建设都是一件好事”。1993年,该案作为典型案例被选录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并且,王颖、倪培璐的维权行动触动了立法部门。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明文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自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正式列入法律保护范畴。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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