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湖:法院向32名农民工集中发放执行款
2019-01-06 14:34:24
     中国法院网讯  1月4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向任某梅等32名农民工集中发放23.76万元执行款。

  任某梅等32人均为金湖县闵桥镇某工艺品公司职工。该公司自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累计拖欠任某梅等32名农民工工资23.76万元。为此,任某梅等人向金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资争议仲裁,裁定支持了任某梅等人的诉求。裁决生效后,该公司未能履行偿还义务,任某梅等人向金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中发现,该公司已处于停车歇业状态,所有资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该案承办法官多次与所在地党委、政府协调,得到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达成了由政府财政先行垫付,待公司资产处置后再予归还的解决方案。终于使任某梅等32名农民工在春节前各自如数领到了拖欠已久的工资。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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