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十大刑事案件:金哲红再审改判无罪案
2019-01-11 09:32: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1995年9月29日,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北发现一女尸。当年10月11日,27岁的金哲红后被锁定为嫌犯。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1998年8月、2000年5月三次认定,被告人金哲红用摩托车拉李某期间,起歹意,将其奸杀。故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金哲红三次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将本案发回重审,皆认为事实不清,但最终在2000年8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再审决定,11月30日对原审被告人金哲红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红无罪。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点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严格司法,做到“三符合”,即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事实认定是前提,而这恰恰也是最困难的。因为案件都是已然的事实,司法裁判其实是在重构历史。特别是在一些隐蔽性强、一对一的案件中,客观证据本就不多,且因为时间推移发生变化,而司法机关受认识能力、办案条件等限制,常常无法将案件相关证据收集齐全,因此,借助证据还原案件真相就成为不可能,留下来的只是疑案。而如何处理疑案事关人权保障,事关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从此,疑罪从挂、疑罪从轻等疑罪从有的做法将会终结。就此而言,金哲红是幸运的,在经历了漫长的23年牢狱生活和不懈努力之后,他终于等到了无罪的判决,享受到了现代法治的福利。然而,在为金哲红庆幸的同时,我们也真切希望,类似金哲红这样仅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疑罪从有、“留有余地”的案件都能够得到纠正!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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