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再审宣告无罪案
2019-01-11 14:45: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基本案情: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向河北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张文中提出上诉。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文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予以驳回。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7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8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无罪。

  推荐理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涉产权冤错案件的纠正工作。张文中案正是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启动再审并改判无罪。张文中案再审改判无罪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该案再审改判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依法平等保护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坚决消除影响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政策、法律和体制性障碍以及传统观念的束缚,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努力打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营商环境的坚强决心;也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坚持有错必纠的责任担当。对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涉产权案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禁把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把一般违法违规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切实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标杆性和重大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