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司法制裁复议案件用)
2019-01-11 15:57:3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司惩复……号

复议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复议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司惩……号拘留/罚款/拘留并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提出,……(写明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查明:……(写明复议审查查明的妨害民事诉讼事实,与原决定一致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原决定的,写明:)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撤销原决定的,写明:)撤销××××人民法院(××××)……司惩……号决定。

(变更原决定的,写明:)

一、撤销××××人民法院(××××)……司惩……号决定;

二、对×××拘留×日/罚款……元,限于××××年××月××日前交纳。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所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司惩复”。

3.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并送达当事人。

4.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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