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运营公司应否赔偿违规翻越安全门被夹死的乘客损失
2019-01-16 11:01: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邱芩
  【案情】

  近日,某市地铁列车进站时,一乘客擅自翻越电动栏杆,列车紧急制动,但还是越过该乘客两节车厢后才停下来,乘客被电动栏杆防夹挡板和车体夹住,后被移出后发现其死亡。事后,关于地铁运营公司是否该对该乘客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引发热议。

  【分歧】

  对于该乘客的死亡地铁运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地铁运营公司不应当赔偿。因该乘客擅自翻越电动栏杆,主观上有过错,且其行为是地铁站明令禁止的乘客行为,故可以推定其死亡结果是其故意导致。该乘客的行为也造成地铁公司的损失,且这种行为造成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如果这种行为还获得赔偿,将会影响到公共交通秩序的管理,故地铁运营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地铁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地铁站栏杆高度设置过低,导致乘客能翻越栏杆。其次,列车进站都会配备安保人员确保安全,而地铁安保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未及时发现乘客的行为并制止,所以有一定的过失责任。最后,虽有规定不能翻越栏杆但是未标注到显著位置并且定时广播提示,所以地铁运营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故地铁运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乘客翻越地铁站电动栏杆主观上有过错,地铁运营公司安全保障工作也不够完善,故地铁运营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只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及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因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及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本案并未出现第三人,但是应适用补充责任规定更为妥当。因为乘客的行为主观上过错责任过大,相当于第三人责任,故地铁经营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

  【评析】

  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从乘客方面来说,不能翻越地铁电动栏杆是正常人普遍知道的常识性规定,因而应该推定当事人乘客知道这个规定,而该乘客仍然翻越,故主观上确实存在重大过错,但是对于其死亡的结果并不是其故意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者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侵权者不承担责任。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应当减轻地铁运营公司赔偿责任,而不是不承担责任。从地铁站方面来说,地铁站栏杆高度设置过低、地铁安保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乘客的行为并制止等事实确实存在,安全保障方面确实不够完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地铁运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我认为,这里应该适用适用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规定更为合适。虽然侵权责任法对补充责任的规定适用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公共场所管理者及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保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中没有第三人,但是根据法理,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是主要责任,且占比大。而公共场所管理者及活动组织者尽到安保义务的责任是次要的责任且占比小,所以才承担补充责任。而本案中,乘客自身的责任符合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性质,故地铁运营公司应当按照补充责任去赔偿更为合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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