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车辆被盗后撞伤行人车主应否担责
2019-01-16 16:10: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黎洁
  【案情】

  张某将王某停靠在自家楼下停车位上的一辆小汽车盗走,并打算将该车驾驶至朋友处改装。行车途中张某因为心慌驾驶车速过快,撞伤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行人刘某。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对本次事故无责任。经查,因王某在外地出差,长期未使用被盗车辆,该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已到期,王某未及时续保交强险。刘某要求张某、王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

  【分歧】

  本案中王某作为被盗车辆的投保义务人,是否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车辆是停放在自己的停车位上被盗,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且本次事故是因张某操作不当所致,刘某的损失和王某并没有关联,王某不应当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即有对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刘某因王某未尽义务而丧失对交强险保险金索赔的权利,则王某需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的机动车交强险期满后未续保的行为对刘某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根据我国《交强险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除三种例外情形不得解除机动车交强险合同,该三种例外情形分别是: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而王某的小汽车在被盗前交强险便已经过期,且王某未对该车辆进行注销登记或办理停驶,因此,王某虽长期未使用该车辆,但其仍应及时为该车辆续保。且虽是张某直接造成刘某的人身损害,但王某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也使刘某无法对交强险赔偿金要求索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需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与张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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